6.平民
犯下特殊罪行的普通百姓。如《急就篇》卷4日:“攻击劫夺槛车胶。”颜师古注:“言强盗、群盗相与攻击劫夺人者,吏捕得之,载以槛车,又加胶漆,取周密也。”又如王莽时禁民私铸铜钱,重其法,“犯者愈众,及五人相坐皆没人,郡国槛车铁琐,传送长安钟官,愁苦死者什六七”①。
综上所述,汉代槛车押运的犯人身份可以分三类,第一类是贵族和高级官员、将领,属于统治阶级上层。第二类是叛乱势力的首领,虽然他们当中有些人曾是汉朝官吏,但属于公开反叛朝廷,十恶不赦,与前一类犯人的情况不同。第三类是犯有特殊罪行的平民,此种情况比较少见,史籍记载槛车押运较多的对象,还是第一类犯人,即身份尊贵的王侯、长吏和将领。此类罪犯与朝廷的关系相当密切,尽管暂时触怒龙颜,身陷囹圄,可是天意难测,往往有些人在事后又获得赦免,甚至恢复官职和爵位。槛车囚入京师又被释放者,西汉有张敖、樊哙,东汉有陆康、杨斑、卢植、王允等人,其事各见《汉书》、《后汉书》中本传。按照惠帝以后的法律规定,此类罪犯在被捕后可以免戴刑具;②而后两类罪犯则享受不到这种优待。槛车押送的犯人身份地位相差悬殊,和朝廷的关系又有亲疏之分,因此犯罪后所受的待遇和人身束缚出现很大区别。汉代官府这种政策的差异表现在罪犯的运输工具上,就是旧式的槛车与辎车并用。看来王侯高官被捕遣送时,不必囚禁在木笼里,仍然可以乘坐和他们身份等级相符的辎车,免受风雨寒暑之苦。只是沿路有人监管,车门也要加封,以防犯人逃逸或与外界交通。实际上对外徒有“槛车”之名,而无囚笼虐待之实;这反映了朝廷对统治集团内部上层犯罪者的照顾。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