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少年法庭工作取得新成就
一是机构建设稳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少年审判工作,于1994年成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至今已召开六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为全面维护涉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06年在全国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2012年经中央政法委批准,增加了32个中院作为第二批试点单位(以省会和大中城市为主)。2009年在研究室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加大对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力度。各高级人民法院也都成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明确了具体负责的部门,上海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还率先成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机构。2013年7月,南京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正式更名为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其他家事案件,这对于少年案件与家事案件合并发展,是很好的探索。截至2011年7月,全国法院共有少年法庭2300余个,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共计7400余人。广大少年审判法官特别是女法官,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高水品的司法技能,使少年司法审判工作获得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全国优秀法官尚秀云、李其宏、詹红荔,都是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还有许多省级、市级的模范女法官,也是我们的少年审判法官。
二是制度建设规范发展。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少年法庭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进一步宽缓化,明确了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条件,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同时免除其轻罪犯罪报告义务。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明确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规定了未成年人情况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判及前科封存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了细化,使之在审判中更具操作性。随后,许多地方法院如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江苏省等,也制定了符合本地少年审判工作实际的规范性或者指导性文件。
三是延伸工作创新发展。各地法院少年法庭开展的审判延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就是其中一个亮点。为了给失足未成年人创造更好的帮教条件,增强法官对他们适用非监禁刑的信心,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一些地方法院积极联系司法、公安、检察、关工委、团委、妇联等单位,依托企业、学校以及其他机构开展帮教基地工作,教育、感化、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同志也很重视帮教基地工作,要求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总结经验,立足少年司法审判实际开展工作。
社会观护制度是审理未成年民事案件中探索最早的一项特色制度,由社会观护员对未成年人的家庭、学习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开展回访工作,运用社会力量共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该制度通过适当向前延伸、向外延伸和向后延伸,为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提供更为客观、全面的参考,确保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体现了少年民事审判全面维权的特点。2011年,上海高院与团市委合作,聘请300余名青少年社工参与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的观护回访工作。广州中院先后两次面向社会招聘了350余名高素质的社会热心人士作为“羊城少年法庭之友”,按照区域分配到全市两级法院担任社会观护员、社会调查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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