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5)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6)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故意犯罪的。
上述具有逮捕必要性的情形中,有的是根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即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逮捕必要性,通常不需要再另行收集证据。例如,第一种情形中的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的证据,第五、六种情形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等。有的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证明这些行为的证据通常不是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需要另行收集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例如,第一种情形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第二种情形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或者已经着手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行为,第三种情形中已经实施或者已经着手实施过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行为的,第四种情形中曾经实施过自杀或者逃跑行为等。还有的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实际实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活动,但根据一定证据或者迹象表明其可能实施,对此类情况需要办案人员注意收集有助于预测犯罪嫌疑人动向的证据或迹象,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以判断是否具有逮捕必要。例如,犯罪嫌疑人曾经扬言要报复举报人的,应当收集相应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再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准备了化名护照或其他可能用于逃跑的工具,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已办理出境或移民手续,或者已向境外转移财产的,需要收集犯罪嫌疑人办理护照、办理移民或出境手续、转移财产的相关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等。
不论犯罪嫌疑人存在何种情形的逮捕必要性,在向侦查监督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同时,均应当在报请逮捕意见书或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中,根据已收集的证据对逮捕必要性进行说明与论证。
6.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7.对担任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的案件,应当有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以及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的许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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