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讼法概说
1.诉讼法的涵义
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专门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等)、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无论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从概念上都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或者法典,我国即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除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相关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广义与狭义之分也是同样道理。
2.诉讼法的属性
(1)诉讼法是公法。法律依照其调整的对象或者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调整对象包括国家公权力在内的法律规范,称为公法;仅以个人私权利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即为私法。诉讼法以国家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运行为调整对象,其中刑事诉讼法除审判权与执行权之外,还要调整侦查权、公诉权等国家权力。因此,诉讼法属于典型的公法范畴。
(2)诉讼法是基本法。根据法律效力位阶的不同,可以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宪法是根本法。相对于宪法和一般法而言,诉讼法的效力介于两者之间。在立法程序上,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都是基本法;一般法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3)诉讼法是程序法。从法律调整的权利义务的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所谓实体法是调整主体实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而程序法则是规定主体实现其实质权利义务的方式、方法和步骤,调整的内容具有程序性、方式性、步骤性等特点。诉讼法属于典型的程序法。
3.诉讼法的渊源
法律的渊源,即法律的表现形式,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者载体。我国诉讼法的渊源有下列几种:
(1)《宪法》。《宪法》是根本法,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宪法》所规定的一些带有根本性的国家制度、原则以及公民的权利、义务,都是制定两大诉讼法的依据。《宪法》中有许多条文,本身就是两大诉讼法的内容,例如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民族语言文字原则等等。
(2)法典。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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