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宋代好讼世风与讼师群体的推动
1.宋代健讼之世风的形成。民风习俗乃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的综合反映。好讼乃是宋代社会比较普遍的风俗。翻开宋代史籍,“兴讼”、“嚣讼”、“健讼”等词语俯拾皆是,表述虽异,其意一也,即善于或喜好打官司之意。
宋代民众在诉讼中使尽浑身解数,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或伪作冤状以诬人,或收集阴私,以备揭发他人,或伺机妄诉,或从中谋利,或诬陷他人,或缠讼、唆讼和资讼,从侧面反映了儒家“亲亲尊尊”的伦理约束力已大大松动,宋代家庭成员之间民事主体权利范围比前代已大为拓展。
宋代好讼之风非个体、局部之社会现象,乃社会之群体现象,那么这种社会现象的背后存在多种社会原因。宋代的社会转型,在中国历史上引发了又一次社会新思潮的萌发,这种社会环境为带有人身与思想解放意义的社会新思潮的产生提供了温床。在这种社会氛围下,社会民众思想活跃,积极参与包括诉讼在内各种社会活动,从而形成了好讼之民风。宋朝建立之后,全力强化中央专制集权,将政权、财权与军权紧紧握于朝廷手中,但在抓紧权力的同时,却放松了对社会的控制力度,正是在这种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中,才会产生世风百变、诉讼风起的现象。宋朝虽承袭了唐律,制订了《宋刑统》,但由于宋代社会形势迥异于唐代,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趋于复杂化,《宋刑统》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于是北宋中期又“随时损益则有编敕”,并由最初的律、敕并重发展至神宗时期的“以敕代律”,北宋后期又出现断例、指挥与皇帝的“御笔手诏”,从而使宋代的法律形成由律、敕、令、格、式、断例和指挥等组成的极为庞杂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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