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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审判终极性:路径与体制要素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52052
  • 作      者:
    韩波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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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韩波,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十年来,曾获得的奖项和荣誉包括:中国法学会“第一届全国中青年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第二届全国中青年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第三届全国中青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奖”;2003—2004年度、2008—2009年度、2009—2010年度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出版的个人学术专著有:《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法院体制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参著作品有:《民事证据规则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调解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电子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十余年来,在《法学评论》、《法学》、 《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清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河南社会科学》等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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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审判终极性:路径与体制要素》中,我提出两个基本概念:审判终极性、审判终极的协力纠纷解决机制。
  “审判终极性”一词表达的是一种可欲的价值追求。审判终极在我国并非诉讼原则,也尚未完全构成我国审判的基本特性,目前仅仅是理论探讨,一种学界倡导的可欲的价值追求。“审判终极性”一同比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终极性能更准确地表达出我们正在探索的这种价值追求所处的状态。审判终极性在内涵界定上汲取与融合了关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终极性界定的合理阐释。审判终极性所要表达的基本内涵实质上是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功能性期待。就民事纠纷解决程序而言,审判终极性有三方面的内涵:第一,审判终极性是指法院审判具有对民事纠纷的普遍回应能力,即无论有关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初始纠纷,还是经过非诉讼的其他纠纷解决途径之后的后续争议都可以在法院的审判程序中获得回应。所谓获得回应,是指在能够获得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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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审判终极性的厘定
  (一)审判权与中国审判制度简史
  1.审判权及其构成
  审判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核心构成部分。这既是一个有久远历史的制度,也是一个对现实生活有显著影响的制度。从当代视角观之,审判制度,即法院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院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审判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运用法律审理和裁判诉讼案件的活动,是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之一。审判制度是有关审判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如果从历史嬗变的视角观之,上述对审判制度的界定不无异议,因为,独立的、专门的法院或者审判机关并非从人类历史初期就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古巴比伦王国、雅典城邦国家和罗马共和国的法院的历史是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一个侧面;可以作为东方国家代表的我国,直到20世纪初,也并未在各级地方政府设立专门审判机关,中央层级的审判权也并不专属于审判机关。再则,审判是法院最基本的活动,法院作为一个机关,其活动内容的范围远远大于审判活动,因此,说审判活动就是法院活动、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有失周延。
  从审判权角度看,审判制度是关于审判权行使主体和审判权行使方式的制度。
  审判权包括审理权和裁判权。审理权包含程序控制权、询问权(证人询问、当事人询问)、释明权、证明审查权、事实认定权;裁判权包含程序事项裁决权与实体争议裁决权。审判权常被称为狭义的司法权。这种权力以国家行使为其主体特征,以判断为本质内容,是判断权。这种判断是针对真与假、是与非、曲与直等问题,根据特定的证据(事实)与既定的规则(法律),通过一定程序进行认识。这种权力具有被动性、中立性、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稳定性、专属性、权力主体职业的法律性、效力的终极性、运行方式的交涉性、机构系统的审级分工性、价值取向的公平优先性“中立性”是程序正义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一前提条件,那么程序的正统化功能、强制力保障功能、疏导功能等便都无从落实审判权首先需要具备中立性。审判权的被动性和中立性是密切相关的,唯被动方能中立,唯中立才能显现被动。审判权的被动性和中立性是程序正义对审判权的内在要求。审判权的被动性,体现为“不告不理”的受理案件的被动性,也体现为审判者在审判过程中的消极性。中立性的最高境界就是法官心理上中立。法官心理上的中立可以表现为立场、观念中立,进一步外化为中立的行为。易言之,心理中立是行为中立的前提。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中立还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确保法官行为中立的程序安排。在消解中立性的程序安排中让法官保持心理上的中立,放大了心理的主观层面影响,忽视了影响心理的客观联系。审判权的稳定性源于作为审判依据的法律的稳定性,基于对法外因素的排斥。这种稳定性也使审判具有可预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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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导论
一、个案与问题
二、审判终极性的厘定
三、审判终极性相关文献综述
四、本书关于审判终极性的研究进路
第二章  审判终极的协力纠纷解决机制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元”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律中心主义
三、审判终极的协力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章  审判终极性架构中的人民调解
一、人民调解与审判终极性
二、调解专业性“瓶颈”的突破与新难题
三、电视节目调解与社区调解的互动
四、司法确认与审判终极性
第四章  审判终极性架构下的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作用范围与模式
二、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的要素与风险
三、行政裁决解纷有效性及行政裁决的性质
四、群体性事件中行政裁决的实证分析
第五章  审判终极性架构下的信访
一、从“国家治理方式之一”到“被治理对象”
二、信访纠纷解决功能的再认识
三、“闹访”习惯与危险的“丧失”
四、信访“软着陆”与变革路径
第六章  审判终极性的体制要素
一、确立审判终极性须优化处理的四组外部关系
二、确立审判终极性须优化处理的四组内部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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