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的行政官僚开始确立起来了,他们的许多特点深深地刻画了中华帝国和现代西方官僚政治。毕竟,政府正在把日益广泛的社会活动纳入自己的控制和指导范围之内而斗争,把从前被认为是社会自我调节秩序组成部分的领域政治化。
官僚制国家是在封建制国家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拟制国家,它摧毁了以家庭伦理为基干的封建等级秩序,构建了官僚法为精神的公共统治秩序。在国家范围内只有一个也是唯一的最高权威;“法自君出”的权威原则确立了君王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权威力量,任何与之相悖的权威,无论来自伦理的权威还是道德的权威,都要在这个政治权威面前让步和屈服。只有在官僚法律体系面前,国之忠和家之孝的经典冲突才得以突显出来,最终则使家威服从于国权。国法高于家法使国家成为凌驾于任何人和社会组织的力量。
国法与家法分离的事实不能忽视君王既作为国之君与家之长的双重身份。在任何意义上,视国为家的君王以爱民的角度阐释这种情怀则无可厚非,然而,将国家利益与君王的利益不加区别地混同,就会得出君王“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公”的结论,在这个意义上,出自君王的法律则是执行君王私利的工具。当法律成为超越君王私家利益成为治理国家的正当性工具,约束君王的行为就不再是由传统、习俗乃至具有恐吓性的天人感应力量来决定,而由法律作为天下公器发挥约束所有人的规范作用。“夫不待法令绳墨,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公器作为行为的准则,即使君王也不能改变,在这一点上,只要看看传统法律词汇汇总将众多的度量衡术语(如规矩、方圆、尺度、绳墨等)作为法律的隐喻就可以一目了然。
借助于官僚法律体系,国家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统治领域并强制性居于权威之首,开启了政治国家的历史纪元。政治国家统治具有非人格化特征和法律的普遍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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