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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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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行政合同司法审查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51314
  • 作      者:
    王旭军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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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旭军,男,4l岁,蒙占族,内蒙古呼伦贝尔人,副研究员,一级法官,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第二届“全图书审判业务专家”,内蒙占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内蒙古第十一届青联委员,第十二届内蒙古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英国伦敦大学国际比较法硕护士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中国社科院与中国应用法学所博士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硕博士生导师,内蒙古师范大学MPA硕士生导师,国家法官学院内蒙古分院兼职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理事,内蒙古《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内蒙古民商法研究会副理事长,内蒙古法学会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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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行政合同司法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如何认识行政合同、关于行政合同中的优益权、行政合同的划分、怎么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国外行政合同的区分标准、二者区分的法理基础、识别两种合同的标准、由一起案例谈区分标准的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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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还有的学者对受案范围的问题作了概括性的列举:
  (1)在合同履行中行政机关依合同条款行使监督权、处罚权的行为;
  (2)合同中约定行政机关要实施某一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终止废除合同。
  笔者认为,这种列举虽然进行了一定的概括,但有很多的行政合同纠纷可予受理的情形都没有罗列其中,尤其是没有列举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类型,如违约、情势变更等。因此,还不够全面。另外,有人建议应确立人民法院在行政合同审理的完全管辖权。认为这样可以真正实现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合理配置,体现司法终裁权的精神,加强对优益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但笔者认为,从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来看,将所有的行政合同纠纷案件全部交由人民法院审理不太现实,这需要整个法律体系的衔接和对应之后,循序渐进地扩大受案范围。有的学者主张,将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纠纷和因非协商内容或合同中的合意内容引起的行政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纠纷;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指挥、制裁或处罚引起的纠纷;因行政主体违法、不可抗力或保护公共利益而受到侵害、损害而引起的纠纷,并主张将行政协助合同、行政执行合同以及行政招聘合同都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
  三、本书的观点对于行政合同案件的受案范围我们到底如何来确定,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缺乏对此问题的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我们通过现有的法律资源和理论成果尽可能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前面学者们的争论各有千秋,都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这个问题,但都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综观这些建议和意见,笔者建议先实行列举受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行政合同案件审查的司法解释中直接明确行政审判庭可以受理的案件种类,辅之以开放性的弹性条款,并积极总结经验,努力提炼出司法识别标准,逐步向以判例为注释的概括受理过渡。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将不予受理的案件作出明示,更便于操作。同时,结合本书提出的分类审查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建立如下的受案标准:第一是权益受损标准,即起诉人只要认为被告的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受损(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利以及与行政合同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原则都应该受理。如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认为合同相对方违法或违约行使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权利;或对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指挥权、违约制裁权及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服;抑或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义务的。第二是诉求标准,即起诉人诉求具有正当性,如要求对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的行为进行评价;要求对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裁决;要求对缔约过失行为进行裁决;要求确认行政机关缔约行为违法的;要求确认行政机关因与他人订立行政合同损害其合法权益行为违法;请求确认合同相对方行为(或行政合同本身)违法、无效、停止侵权、撤销合同、赔偿损失的案件人民法院原则都应受理。第三是不冲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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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前言
第一节 研究缘起
第二节 有关行政合同的几个理论问题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如何界定?
二、如何认识行政合同?
三、关于行政合同中的优益权
四、行政合同的划分
第三节 怎么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
一、国外行政合同的区分标准
二、二者区分的法理基础
三、识别两种合同的标准
四、由一起案例谈区分标准的适用

第二章 行政合同纠纷的救济渠道
第一节 行政救济及其利弊分析
一、协商
二、行政仲裁
三、行政裁决
四、行政复议
第二节 司法救济的法理基础及必要性
一、法理基础
二、司法救济的必要性
第三节 域外行政合同司法救济
一、法国
二、德国
三、英国
四、美国
五、我国台湾地区
六、日本

第三章 我国行政合同诉讼的问题、成因、救济原则
第一节 问题
一、起诉理由不
二、受理渠道不畅
三、诉讼模式混乱
四、审查依据不
五、审理标准及原则各异
六、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各异
七、判决方式不统
第二节 成因
一、对行政合同的认识及理论储备不足
二、立法的相对滞后
……

第四章 行政合同案件的分类问题
第五章 行政合同案件的审理问题

参考文献
附:相关案例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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