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和转引是微博传播的两种重要形式,但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却截然不同。从传统意义上说,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转载是典型的侵犯版权的形式。但是为什么在微博中转载却可以不承担责任呢?这是因为,微博的传播途径就是博友的互相转载,这是具有微博常识的人都知道的事情,在一般情况下,互相转载也是每一个微博使用者所期待和支持的行为。从法律角度上讲,《侵权责任法》规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既然转载这种行为是博主所愿意见到的事情,那么即便是存在侵权的性质,也是权利人故意或积极追求的行为,因此在法律上并没有可责性。说的俗一点,就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既然使用微博,那么就要遵守这里面的“游戏规则”。这种互相转载的传播方式从社会学理解就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资源的分享与共享是微博勃兴的重要原因之一。
转引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见,微博为点评原文而转引的行为是合法的,这源自法律的明文授权,而转载则更多的来自博友相互分享的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转载既然没有法律的明文授权,那么该行为就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首先,转载必须注明原出处,并不得侵害版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比如不得擅自篡改作者名字、不得擅自变更作品内容等。其次,转载行为须是无偿行为,如果擅自将版权人的作品拿来换取其他经济利益,那么这个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某些纸媒将微博整理发表的行为,必须得到版权人的授权,而且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就不是善意的转载行为,而是侵害版权的盗窃行为。最后,如果博主在作品中注有“不得转载”的标记,那么其他博友就不得转载,否则版权人有权诉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三:微博版权人到底是谁?
这个问题较为复杂,我们分为几个层次来看: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不是微博版权人。这是因为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上传服务,对作品的创造性活动没有实质性作用,因此网站不是版权人;第二,转载者不是微博版权人。微博转载仅是一种传播手段,转载内容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因此微博版权仍归原始博主所有;第三,转引人具有部分版权。微博转引的目的在于评论,评论部分是转引人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体现,因此转引人对自己的评论部分享有版权,对转引原文部分则不享有版权;第四,现实中的人是版权所有人。实践中多存在一种网络虚拟特别现象——一个现实中的人可能拥有多个“马甲”,即网络上的多个身份。这些“马甲”用学术语言来说就是虚拟人格,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将虚拟人格作为诉讼主体对待,因此虚拟人并不是合法的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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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高级编辑 徐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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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日报社总编辑 王松苗
在专业、理性、宽容、良知和勇气越来越成为奢侈品的时代,拥有这本书,你或许就拥有了一件让你洞察世事的奢侈品。
——新京报社副总编辑、评论部主编 王爱军
在中国现阶段社会转型的时期,一些特殊事件对传播法发展乃至中国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值得纪念。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师 曾志
朱巍博士有一颗济世的热心,有一双明辨是非的慧眼,有一支不倦的妙笔,于是我们看到了这样一本从生活中来,到法律中去的评论集。能运用浅显的语言说明生活中的法律现象,是法律学者的功力所在,也是这个社会最需要的。
——万科集团首席律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兼职导师 颜雪明
在无边界的互联网时代,法学家需要更多地了解技术,而技术专家需要更多地懂得法律。当法律遭遇新技术,我们需要更多像朱巍这样的跨界者。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央视《我们》总策划 胡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