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律评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9425
  • 作      者:
    朱巍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收藏
作者简介
  朱巍,1979年10月出生,汉族,辽宁省丹东市人,祖籍山东。201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兼任北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演员委员会法律顾问、媒体评论员、律师等职。近年发表文章150余篇,承担各级课题研究20多项。
展开
内容介绍
  《法律评论》收集的朱巍博士的文章,尽管是时事法律评论文章,但是既有新闻性、时限性,又有学术性和思想性,表现了朱巍博士在新闻法和民商法等方面结合上,做出了很艰辛的努力,有了很深的探索和挖掘,在法学学术的意义上观察,不乏法理学上的探索和研究。
展开
精彩书评
  勤勉而理性。在信息革命时代,作者与新媒体拉开距离观察,既关注热点,又冷静判断,敏锐中透射出法律的逻辑。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高级编辑 徐迅
  
  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保持新闻人的职业敏感;对众说纷纭的新闻观点,保持法律人的职业理性。培养法治思维,请从“法律评论”人手!
  ——中国检察日报社总编辑 王松苗
  
  在专业、理性、宽容、良知和勇气越来越成为奢侈品的时代,拥有这本书,你或许就拥有了一件让你洞察世事的奢侈品。
  ——新京报社副总编辑、评论部主编 王爱军
  
  在中国现阶段社会转型的时期,一些特殊事件对传播法发展乃至中国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值得纪念。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师 曾志
  
  朱巍博士有一颗济世的热心,有一双明辨是非的慧眼,有一支不倦的妙笔,于是我们看到了这样一本从生活中来,到法律中去的评论集。能运用浅显的语言说明生活中的法律现象,是法律学者的功力所在,也是这个社会最需要的。
  ——万科集团首席律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兼职导师 颜雪明
  
  在无边界的互联网时代,法学家需要更多地了解技术,而技术专家需要更多地懂得法律。当法律遭遇新技术,我们需要更多像朱巍这样的跨界者。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央视《我们》总策划 胡泳
展开
精彩书摘
  转载和转引是微博传播的两种重要形式,但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却截然不同。从传统意义上说,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转载是典型的侵犯版权的形式。但是为什么在微博中转载却可以不承担责任呢?这是因为,微博的传播途径就是博友的互相转载,这是具有微博常识的人都知道的事情,在一般情况下,互相转载也是每一个微博使用者所期待和支持的行为。从法律角度上讲,《侵权责任法》规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既然转载这种行为是博主所愿意见到的事情,那么即便是存在侵权的性质,也是权利人故意或积极追求的行为,因此在法律上并没有可责性。说的俗一点,就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既然使用微博,那么就要遵守这里面的“游戏规则”。这种互相转载的传播方式从社会学理解就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资源的分享与共享是微博勃兴的重要原因之一。
  转引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见,微博为点评原文而转引的行为是合法的,这源自法律的明文授权,而转载则更多的来自博友相互分享的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转载既然没有法律的明文授权,那么该行为就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首先,转载必须注明原出处,并不得侵害版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比如不得擅自篡改作者名字、不得擅自变更作品内容等。其次,转载行为须是无偿行为,如果擅自将版权人的作品拿来换取其他经济利益,那么这个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某些纸媒将微博整理发表的行为,必须得到版权人的授权,而且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就不是善意的转载行为,而是侵害版权的盗窃行为。最后,如果博主在作品中注有“不得转载”的标记,那么其他博友就不得转载,否则版权人有权诉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三:微博版权人到底是谁?
  这个问题较为复杂,我们分为几个层次来看: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不是微博版权人。这是因为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上传服务,对作品的创造性活动没有实质性作用,因此网站不是版权人;第二,转载者不是微博版权人。微博转载仅是一种传播手段,转载内容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因此微博版权仍归原始博主所有;第三,转引人具有部分版权。微博转引的目的在于评论,评论部分是转引人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体现,因此转引人对自己的评论部分享有版权,对转引原文部分则不享有版权;第四,现实中的人是版权所有人。实践中多存在一种网络虚拟特别现象——一个现实中的人可能拥有多个“马甲”,即网络上的多个身份。这些“马甲”用学术语言来说就是虚拟人格,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将虚拟人格作为诉讼主体对待,因此虚拟人并不是合法的版权人。
  ……
展开
目录
网络法律编
“QQ相约自杀民事赔偿案”判决结果令人担忧
“微博第一案”的法律解读
“微博版权”该如何认定
微博之殇止于法
网络实名制的法社会学分析
网络隐私加强保护刻不容缓
解读网络实名制
《新浪微博社区公约》的解读
网络公关公司是滋生“网络腐败”的温床
网络保险可行么?
网络立法必须将保护公民权益放到首位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中国互联网出版业发展的指南针
网络立法:规制“网络垃圾信息”势在必行
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看百度禁用
360浏览器
自律、自净和他律是网络法治的三个法宝
“微信收费”博弈的背后
@的前世和今生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解读和适用
诉前禁令制度不应引入网络侵害人格权
线上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知识产权编
民事权利不得滥用
为权利而斗争
山寨“苹果镜子”也侵权
模仿与超越
是时候管管“洋品牌”了
“冠名”应该适可而止
商标法修改:法定赔偿上限增加
商标法修改:域名侵权
网络非法转载等同剽窃

消费者权益保护编
人格权保护编
政府改制编
热案点评
立法评析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