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侦查秘密性原则的存在价值
虽然在侦查实践中,侦查秘密性原则常常遭到破坏和质疑,并且越来越有被侦查公开取代的趋势,但是就侦查的内在规律和特点而言,侦查秘密性原则自有其存在的价值。
一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这是侦查秘密性原则具有的重要价值。因为侦查程序仅仅是侦查人员对犯罪事实真相进行了解和探索的阶段,其中,被侦查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的公民完全可能是无辜的。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法官判决其有罪之前,均应该被推定为无罪。因此,从保护可能的无辜者角度出发,在侦查程序中坚持侦查秘密性原则是必要的。
二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反侦查措施逃避打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刑事侦查中保守秘密是由刑事侦查活动的特性决定的”,“没有秘密,就没有刑事侦查工作的胜利”。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常常进行各种反侦查活动。其反侦查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伺机窥探犯罪侦查工作的内情,打探侦查消息,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与侦查机关对抗。如果侦查行动所获得的相关线索等被不恰当地泄露,就可能会被犯罪嫌疑人利用来开展反侦查活动,就会极大地危害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导致打击犯罪的目的不能实现。
三是防止“媒体审判”,维护法官审判裁决的权威性。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法院审判为最终裁决的权威性地位,而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大量披露,对侦查活动的不当公开,新闻媒体的过分渲染,社会成员因情感因素而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倾向,将会为法官的审判活动带来极大的压力,或在未审之前就已经在感情的天平上有所倾斜了。这不但对犯罪嫌疑人极为不公正,而且也是对法官独立审判地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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