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技术侦查范畴的界定
技术侦查措施作为法律术语应当具有自己特有的内涵与确定的外延,这是作为法定术语的基本要求。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此作出法律上的解释性定义,致使在其概念界定上仍处于学术讨论的层面。“虽然导向定义的推理是枯燥乏味的,但重要的是我们应当给术语下明确的定义。”①研究技术侦查措施需要对此进行理论上的界定,需要从中国问题出发,借助学术争论与理论研究成果,对此作出应有的认识和合理的解读,从而纾解目前技术侦查的研究对合法性研究的过分偏好,通过对技术侦查术语的界定,②可以为理论上构筑一种具有独立性品格的技术侦查措施的制度体系提供基础,同时能够为侦查实践关注技术侦查措施应用范围提供可供观察的合理视角。本章研究技术侦查以及相关范畴的重要意义还在于:确定技术侦查措施的外延可以限定技术侦查的基本范围与研究前提,体现论证的基本立场与研究方法,以保持基本概念在同一层次或者范围内研究的学术价值,以免对此理解过于宽泛致使讨论不在一个层面进行而出现一些无意义的争论。
第一节技术侦查的中国问题
技术侦查作为携带现代科技手段的措施,在精准打击犯罪、提高侦查效率、获得一些隐蔽性犯罪证据材料以及发现一些秘密的犯罪线索方面具有强大的力量,甚至成为现代诉讼不可或缺的侦查手段,其功能与作用是其他侦查措施无法比拟的。但是,倘若用之不慎,则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甚至出现侵犯一般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隐私权等伤及无辜的现象,其负面效应也是相当显著的。这种“侦查权力一旦被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①,尤其在现代信息化时代和后现代社会中遭遇的风险更难以控制。
技术侦查措施在实践中呈现出双刃剑的特性。对侦查机关来说,这种侦查措施在打击犯罪上是一把不可多得的“利剑”,然而,一旦失去控制则会成为脱缰的野马,不仅会在人们的隐私领域“来回穿梭”,甚至在隐蔽的背景下“横冲直撞”,而且其本身也具有难以监督的问题。仅就“来同穿梭”本身而言,就会给“良好社会秩序”带来不确定的风险。对普通公民而言,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既是维护社会稳定以免其合法权益再次受到犯罪侵害的“利器”,如若技术侦查作为常规侦查措施大面积地被贸然使用,又会为公民基本人权保障埋下被侵犯的“隐患”,甚至会成为恐怖的“魔爪”,再加上其本身含有侵害公民宪法性权利的特点,人们不免对此产生担忧。“对人类而言,秘密通讯为表示意思、信仰或营业之秘密所不可或缺之方式,倘不予以保护。不仅人民之思想与信仰难以保全,而且可能使营业秘密外泄,铸成巨大财产损失。”②因此,对技术侦查边界借助于可能面临的风险或者现实的危险作出限定,进而再借助于术语的外延将其限定在合理的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
由于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仅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何者为技术侦查措施,如何界定技术侦查措施以及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与外延的边界如何等基础性的问题并未予以厘定,同时有关技术侦查的程序规定相对简略,有些规定在理论界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与理解上的差异,而相关解释与规定以及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未对此进行细化以及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况且我国在此方面的理论研究因技术侦查作为涉密技术而长期保密未能充分展开,尤其是面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此方面的冲突性规定与解释更会疑问重重。而这些基础性问题又是认识、理解和研究技术侦查措施的逻辑起点,是正确使用与合理控制技术侦查措施的基础,更是架构技术侦查制度以及诉讼化控制的重要元素。因此,以此作为研究与探索技术侦查措施制度规制和诉讼化控制的起点尤为必要。本章从技术侦查措施的中国问题出发,借助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外在特征,以技术侦查措施的外延作为研究的进路,对其基本范畴以及相关范畴进行探讨,以期为后面的制度构建研究和程序完善探索作出基础性的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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