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力太大还是权利太少?
如果我们对所有的职业做一个公众印象调查,或许警察在人们心中的印象并不会太好。面对在马路上呼啸而过的警车,穿着威风凛凛的制服的警察,恐怕每个人心中的感觉迥然相异。有的人恐惧、有的人嫉妒、有的人不屑,当然也有的人崇敬和感激。这是一个与普通人生活走得太近的公权力,一个武装的、威严的公权力,一个时刻有可能进入我们日常生活的公权力。似乎人们总是很反感警察这种职业,通常人们会用耀武扬威来形容他们。其实,一切依靠权威、暴力来行使权力的公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通常都具有这样的特点,即便英国中情局特工007也不例外。人们之所以反感,是因为人们总是有这样的心理:“这是一个能够欺负人的职业”。或者说,这是一种害怕的心理,而这种心理正来自人们对自己的了解。因为警察并不是一个精英高度集中的行业,通常人们认为警察与普通百姓,与你与我都是一样的人。而我们自己都明白自己如果成为权力的拥有者会是什么样的心理,会做什么样的事情。中国的封建中央集权制的统治历史之长,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封建礼制造成了特权等级思想的泛滥。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可能存在平等,当自己统治别人的时候,是凶残的专制者;而当自己被别人统治的时候,则又变成了驯服的奴才。鲁迅早就对这种旧中国人独特的“坏根性”进行过剖析,所谓“畏强者,未有不欺弱的”①,“临下骄者事上必谄。”②鲁迅分析的尽管是旧中国的国民,可是今天的人们反躬自省,是不是仍旧留有这种国民性的影子呢?中国是一个对权力高度崇拜的国家,是否进入国家机关工作,是什么样的行政级别,往往是衡量一个人成功与否的最重要的标准。“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官本位”的思想在中国实在是太重了。其实,再往深处挖掘,我们之所以厌恶、害怕警察,是因为我们知道警察的权力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是警察权力太大了吗?不尽然,西方国家的警察在执法中被赋予的权力要比中国大得多。在美国,当警察与某个人处于对立状态的时候(这种对立状态有可能仅仅是街头盘问,或者高速公路盘查),法律要求平民首先必须服从警察的指令,比如,要求背对警察,手放在车顶上或是后脑勺上,甚至要求趴下。如果不听警察的指示,采取一些抗拒的动作,甚至可能的抗拒动作,警察是有权利开枪的。④而根据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警察只有在面对该条例列举的十四种严重暴力犯罪的时候才能使用武器(即枪支、弹药)。这反映了我国警察执法权利保障的薄弱,同时也充分说明了立法上对警察权力的慎重心理。那么,是人民权利太少了吗?也并不尽然。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并不比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少多少,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规定尽管少了一些,但基本的权利也都有(比如辩护权、不受非法拘禁、不受刑讯逼供等等)。然而,权利仍然难以抵制权力的侵犯。“重实体、轻程序”是一个理念方面的原因,侦查中心主义是制度方面的一个理由。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缺少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以权利宣示去制约权力,恐怕有点幼稚,仍然是一种道德完美主义的观点。只有道德完美的警察才能自觉抵制利益的诱惑,这种诱惑来自两方面,一是对权力的腐败诱惑,另外一个是追求自己职业成功的诱惑。如果侵犯权利能够获得职业成功或者换取其他利益而又不会有太大的风险,那么很少有权力不被滥用的。很不幸,我们目前正面临这样的困局。当“捞人”、“铲分”、刑讯逼供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人人尽知的“潜规则”的时候,我们知道,改革势在必行了。对于打击犯罪,侦查权力的扩张是有利的,而这对于权利保障也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不利,权力扩张与权利畏缩并不必然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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