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生活的规范一法律属性可以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揭示,譬如说有些研究者侧重于从规范的价值层面来进行,有些研究者则侧重于从规范本身的逻辑结构、语义等层面进行,而另有些研究者则强调根据规范的实际秩序本身,当然,还有些学者则结合上述两个或三个层面进行。因此,尽管都可以统辖在“法学”这一名称之下,但实际上由于关注重心,乃至进一步的研究方法的不同而实际上存有各种颇不相同的法学流派和思潮,如自然法学、规范分析法学和社会实证法学等。但可以肯定的是,尽管如此,所有法学研究都一定以“规范”为核心。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所有可以被恰切地名之为“法学”的研究、学问、理论不仅仅事实上必定围绕规范展开,也应该围绕规范展开。因为正是这一点,赋予了法学以安身立命之所。
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人类社会生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譬如作为平等主体参与的日常生活,又譬如作为公共交往主体参与的政治生活等,对应于这些不同的社会生活,往往需要不同的规范进行调整,因而当不同的研究者分别针对其中的某一类或某一些规范进行研究时,也会形成不同的法学分支。这种法学分支习惯上被称为“部门法学”,如民商法学就仅仅研究平等主体参与的人身财产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又如诉讼法学关注的则是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现在来看,此种视角意义上的法学分支主要有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国际法学等。可以预见,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和高度分化,部门法学的种类也一定会作相应的变化。
另外,正如社会生活的规范属性不可能与它的其他层面绝对脱离一样,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属性进行研究的法学有时候也不可避免地需要与其他学科交流,通过这种交流,往往会形成交叉学科,如犯罪学就是(刑)法学、物证技术学、心理学、行为学、医学等的交叉产物,而司法统计学则是司法理论与统计学的交叉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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