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问题的提出
婚姻是人们历来所津津乐道的主要话题之一。婚姻是什么?韦斯特.马克对“婚姻”的定义是:“得到习俗或者法律承认的一男或者数男与一女或者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育的子女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韦斯特.马克,2002:33)。”他同时认为,婚姻并不仅仅规定了男女之间的性交关系,它还是一种从各方面影响到双方财产权的经济制度。人类学家列维一斯特劳斯认为,由婚姻产生的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没有家庭也就没有社会(安德烈.比尔基埃等,1998:7)。费孝通更是将婚姻看作是一种“生育制度”。在《生育制度》一书中他指出,婚姻是确定双系抚育的文化手段,而这种双系抚育对于社会的新陈代谢具有重要的意义(费孝通,1998:124一125)。可见,婚姻往往被看作是一种社会制度,是一种对于社会结构的稳定具有十分重大意义的社会制度。
婚姻也是一种十分古老的社会制度。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人类的婚姻经历了从远古时期开始的乱婚、群婚逐渐过渡到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漫长的进化过程(恩格斯,1972:31—80)。对于这样一个古老社会现象的研究同样也是学术界一个十分古老的话题,人类学和社会学对此现象有着丰富的研究,有关人类婚姻问题的研究成果可谓浩如烟海。如何在这样一个古老的话题中发掘新的价值,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是,幸运的是,婚姻又是一个永远新颖的话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婚姻这一古老的社会关系也在经历着一场新的流变。旧有的不断被颠覆,新生的不断在涌现,新时期中国农村的婚姻问题有着自己独特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在本书中,笔者所要关注的主要议题是社会剧烈变迁背景下的中国农村的婚姻支付现象。费孝通指出,在达到婚姻的一番手续中,最受人注意的是经济性质的相互服务或者相互送礼,而且这些义务通常推及当事人以外的人(费孝通,1998:131)。这里所指的“经济性质的相互服务或者相互送礼”就是指在婚姻缔结过程中男女双方的婚姻支付。在人类学研究中,这类礼物常常被解释为婚姻的买卖性质。对于婚姻支付的研究历来是学术界,尤其是人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国内外有关中国农村婚姻问题和婚姻支付问题的研究成果并不少见。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也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根深蒂固的传统价值正在受到市场经济的剥蚀甚至是颠覆,农村社会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但是,农村社会也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城市,传统的农耕生活与小农意识依然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在这样一个剧烈变迁的社会图景下,农民的婚姻生活也必然发生深刻的变迁。在性别比严重失衡的农村社会,农民的婚姻支付是婚姻生活中的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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