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状和现有转移支付体系的不力及掣肘,本文展开了对基本公共服务受益均等化转移支付方案的研究。围绕当前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纷争,以及尚需廓清的理论内涵及实践标准,论文力图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包括:
1、财政能力及财政能力均等化理念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究竟能扮演何种角色?针对国内外研究中得到较多认同和采用的财政能力均等化理念,论文以义务教育为例,按照投入——产出——效果这样的递延式划分,对投入差距——投入差距到产出差距(供给效率的相对水平)——效果差异(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和义务教育完成率)展开了逐层分析。不拘泥于此,论文又将分析思路拓展到影响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均等化现状的制度性因素,在义务教育财政体制这一更为广阔的背景下展开投入产出关系的实证研究,并对暴露出的问题——转移支付效率低下展开了进一步探讨。基于这些研究的铺垫,论文引出了三个与主题密切相关,并为全文理论框架和分析思路的确立提供依据的理论线索,分别是:第一,财政能力及投入水平可以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状提供一些参照与辅助认识,并作为具体的基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方案中的控制变量之一,但是财政能力均等化理念并不适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应当为其寻求更为适当的理论内涵与依据;第二,应当在研究中坚持制度分析框架,特别是需要在涵盖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体制的视野上,结合政府间收入分享、支出划分展开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的研究;第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应当是一个公平与效率兼顾的过程。
2、如何认识基本公共服务受益?从扩展的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这一角度来看,基本公共服务受益因为其包含了健康、知识享有权利和安全等人类发展中的内在价值而具有较强的抽象意义。进一步,基本公共服务受益因为健康、知识享有、安全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而具有拓展式的内涵,从而为其衡量和测度提供了较为直接的方式。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基本公共服务受益可以用财富、收入和消费角度来衡量和测度。政府在调节三种差距时的落脚点应放在消费差距上,即尽可能缩小消费差距,以使这种消费差距控制在社会正义和公平要求的范围之内,这样既能够更好地促进公平,同时又保留了市场效率机制所要求的财富、收入差距,以此形成激励。这样,从基本公共服务受益的测度形式各自在公共政策上的意义来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指公共服务在特定主体(个体、群体或者区域)之间的消费及其均等化程度。进一步,作为衡量消费差距是否在社会正义和公平要求范围内的标准,机会均等与结果均等是两种最为常用的依据。从两者的重要性来看,机会均等可能比结果均等更重要。这是因为从价值判断角度来说,由于机会均等提倡竞争,权利平等,这样,从公共选择与公共政策角度而言,均等的机会使得全社会对最终的结果有更多的认同。最终,论文明确了对基本公共服务受益及其均等化的界定:论文将从消费受益角度来衡量和测度,这一思路将在全文贯彻始终,并在受益均等化转移支付方案的设计和论证中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3、基本公共服务消费受益及均等化的理论阐释与实证检验。从消费角度检验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和均等化水平离不开对其产品属性的论证。在混合产品理论研究中,公共产品按照其属性可以划分为两个维度:消费可及性(可获得性、Availability)与个体效用化(Utilization)。无疑,消费可及性强调的是个体的权利与机会,而个体效用化水平则是体现的是个体受益的“结果”。理论分析表明,基本公共服务的消费可及性与公共部门的产出水平密切相关,但同时又受到人口规模(对于既定的产出水平它会产生不同的拥挤程度)和拥挤的作用机理(对于不同类型的基本公共服务,既定人口规模所能产生的拥挤程度会有所区别,例如,从理论上来说,相比教育、社会保障等,疾病预防控制和环境污染治理等公共服务中人口规模所能产生的拥挤可能会相对较小)、居民家庭的行为偏好、边际消费倾向和收入支出函数等相关(这些要素都可以在个体居民家庭的效用函数中得以刻画)。从本质上说,基本公共服务的消费可及性是结合公共产品的供给与需求两个层面,从个体居民家庭的效用与福利角度反映了消费中的“起点公平”或“权利均等”,它与消费结果——基本公共服务的个体效用化水平概念存在显著区别,同时也不完全等同于公共部门的总产出水平。
而利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方法展开的实证分析表明,无论是从公共部门产出水平,还是从最终的消费结果(效用化水平),都不能真正反映基本公共服务在消费可及性方面的差异——隐藏在产出和效用化水平下面的是更为严重的消费权利与资源可获得性方面的不均等。
4、基本公共服务受益均等化转移支付的总体架构。按照财政联邦制理论观点,政府间财政关系中,事权归属是核心,政府间的支出划分应先于收入划分,收入划分必须由支出划分来引导,而良好的转移支付必须建立在“正确的”支出和收入划分基础上。显然,如果没有具体的支出范围的划分,就不可能评价收入和税收划分的合理性,也无法评价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正是从这一角度来考虑,作者认为孤立地考察最优的转移支付是不够的,并不存在唯一的最优配置,所谓的“最优划分”可能随着成本、技术限制或者偏好的改变而改变,政府间的事权归属,收入分享和转移支付三者协调与配置的合意性应通过考察它们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政府在战略高度设立的目标和任务来判定。当前,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和均等化已经被赋予相当高的政策权重,而MCPF与MBPG理论框架则为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和均等化提供了一种全局性的、客观的理论标准,进而,以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和均等化为目标,多级政府条件下的MCPF和MBPG分析框架可以在涵盖政府间收入分享、事权归属与转移支付三方格局的基础上,揭示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和财政资源,以及转移支付优化配置的途径。
基于可计算一般均衡技术的中国基本公共服务MCPF与MBPG的实证分析表明,从全局意义上而言,论文所考察的四类公共服务的供给均存在不足,利用论文设计的潜在帕累托改进指数(PPII),这种有效供给水平(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差距)可以被量化表达。同时,论文证实,地方政府具有更好的筹资能力和水平——在各种模拟情景与状态下,地方政府的公共资金边际成本水平始终低于中央政府,并且,这种差异总体来说又相对较小。其中,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结构差异(税制差异)所导致的公共资金边际成本和公共产品边际收益的差异程度较为缓和;在多数重要的税基和税种“共享”的情况下,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的“税率”和收入水平的影响更大。当前这种公共资金边际成本与公共产品边际收益的分布状况,与缺乏较为彻底与规范的经济和财政分权这一现实密切相关。
进一步,结合理论模型的说明、CGE模型的模拟结果,以及前文中对配套形式转移支付执行效率的实证分析。论文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均等化转移支付的总体架构应当是: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较大幅度的提高其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公共支出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并且,随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目标权重的提高,中央政府所承担的公共支出责任也应当越高。同时,继续保留当前的支出管制,它在一定条件下仍具有优越性,能够产生比支出分权条件下更为有效的福利改善。在地方政府具有更低的公共资金边际成本水平的现实情况下,中央政府通过支出管制——它可以是行政手段、法律规范或者行业监管等形式的督促和规制,要求地方政府承担一部分支出比重,这样,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仍然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参与、协同提供的模式。
同时,在转移支付的结构和类型方面,应根据管理效率和执行成本情况,同时依据政府间公共资金边际成本的相对差异水平,以及政府间收入分享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相机抉择。在以义务教育配套形式的转移支付为例衡量了其管理效率水平和执行成本之后,本文得出的结论是:在义务教育方面,当前的转移支付结构和类型应当是以分类补助形式为主。
在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转移支付政策目标,以及政府间纵向不平衡与转移支付之间关系展开了进一步分析与论证之后,论文明确:“简化而明确”的以基本公共服务受益均等为目标的转移支付将成为体系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同时,解决地区间的横向不平衡以及鼓励地方政府提供具有外溢性的大型跨区域公共产品等也是应当兼顾的基本目标之一),同时,随着公共支出结构的调整(这实质上是政府间事权归属与支出责任划分方面的完善),政府间的纵向不平衡会自动得到部分缓解(当然还需要转移支付体系从财政能力角度加以缓解)。但毫无疑问,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体系应当逐步转化为以基本公共服务受益均等化为主要政策重心。
5、基本公共服务受益均等化方案的设计、实施与保障。在具体的政策方案设计与实施中,论文采用了一种层层推进的思路。在以义务教育为例的分析中,首先利用非参数估计方法测算最低的公平投入,并在此基础上将供给效率与成本差异因素纳入其中,借以考察最低的供应公平水平;进一步,利用内生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最低消费可及性概念,以及改善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的评价指标(PPII指数),论文实现了从最低供应公平向最低消费公平的跨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增长改善”,即对现有基本公共服务分配格局下(或者是协同考虑改善公共服务分配不公),通过扩大投入弥合基本公共服务总体的供给与需求的缺口;以及“再分配改善”,即公共服务分配的不平等程度的改善。进而,论文对近几年来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与执行展开总结与评论,一方面是结合现实情况对论文模拟设计的政策方案加以检验,同时,也是对现有政策方案的比较与评价。
同时,均等化方案需要从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协调与控制、归口与分类、预算与财政监督等方面加以保障,这也是转移支付乃至整个财政管理体制制度化建设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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