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体系的增大以及随之而来的公民被排斥在外的状况意味着,公民将更多地依赖于民选代议者,从而在社区需要什么样的公共项目与政府实际在做什么之间建立联系。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机构不断扩大,官僚自我保护增强,而且职业者日益将公民看作是“侵入者”,这些情况导致社区与政府的联系变得越来越遥远,越来越模糊不清了。仅仅依赖于民选代议者来实现民众的意愿一定会塑造出不能充分知情:冷漠狭隘的社区公民形态,这些公民只有在他们期待政府所做的事情与实际状况存在严重偏离的时候,才会对公共事务感兴趣。
要救治这种缺陷,达到切实可行的效果,需要我们务实地、认真地思考地方治理制度的演进本质。就采用的措施本身来说,单纯地增强社区政策选择中的对话水平或者建构分权化的行政管理结构还是不够的。这些措施不能与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日常工作建立直接的联系,也不能为有限度的人类理解和行动能力的发展提供任何依据(个体知识局限性)。
在今天,社区现有的大多数公民的参与结构与人们所建议的存在着差异,这一差异是范围问题,而不是实质问题。让我们记住个体知识的局限性现实,我们就能建构适合于公民治理原则的公民参与结构。在这样的结构体系中,绝大多数公共服务功能将由公民委员会参与,他们将关注目标设定、政策制定,同时监控管理的执行。每一个公民委员会仅仅负责特定数量和规模的管理功能,以适应委员会每一个成员合理的任职时间以及志愿者能做出贡献的时间量。例如,在小型社区里,这种思路意味着,一个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园和娱乐设施管理的功能;而在大型社区中,则需要多个公民委员会,覆盖从公园用地与开发,到公园维护,再到娱乐项目开展和其他事务等多项管理功能。
每一个公民委员会都有既定的权威程度、选择成员的方式、成员任期等,这都涉及地方裁量权的问题。公民和行政官员互动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相互的信任,形成公开对话的认知,共享信息和价值,保证将职业者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与公民期望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公民委员会一旦将邻里协会和“外部”的公民参与作为补充,与他们密切合作,委员会就能够成功运作。同时,他们还要密切关注社区民主自治治理这一重要事务。以前的公民参与结构设计的主旨是让公民有时有机会告诉代议者或职业者他们所关注的政府问题。公民委员会结构则与此不同,它致力于赋予公民委员在治理中发挥直接而持续的作用,保证他们有机会学习公共服务的技术理性方法,为他们提供真正的治理机制。公民委员会成员作为被任用的负责某一特定功能领域的志愿者,他们可以花费时间和精力与那些关心社区事务并且有改进社区愿望的公民进行沟通。
……
展开
——休·T·米勒(佛罗里达亚特兰大大学教授)
这本书展示了一个基本思路,即如果公民参与公共治理过程,我们的国家应该如何运转。公共管理者、公民、政治领导人都应该阅读此书,因为他们都确实对提升政府能力负有责任。
——玛丽·M·蒂姆尼(《公民权力》一书作者)
本书提供的分析途径,对于我们思考中国城市和乡村地方社区自治发展问题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孙柏瑛(本书译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