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知识产权的合理边界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0552088
  • 作      者:
    金春阳著
  • 出 版 社 :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收藏
作者简介
  金春阳,男,江西丰城人,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日语专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毕业后留学日本同志社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其间留学美国密歇根大学安娜堡分校,获得比较法学硕士学位。曾在松下公司全球总部工作,现为西安交通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日本同志社大学兼职讲师,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专家。曾在日本国立北海道大学从事学术访问。
  在《Doshisha Law Review》、《Academy for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Review》、《新华文摘》、《人民日报(理论版)》、《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高等教育》、《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社会科学报(法学版)》、《专利法研究》、《电子知识产权》、《人民论坛》等中外学术核心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在日本成文堂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Trade Secret Law:A Comparative Study of China,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2012年荣获陕西省社科界优秀科普读物奖。
展开
内容介绍
  《西安交通大学学术文库:知识产权的合理边界研究》从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频发等现实问题出发,提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一样,在主体、客体、内涵和效力方面应当划定自己的边界,只有权利的边界限定在合理范围内,权利才是有效可控的。知识产权的边界应当从以下两方面把握:一是边界的双重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和内涵构成了知识产权的内在边界,知识产权的效力勾画出了知识产权的外在边界。二是边界的可塑性,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革新、商业需求的变化,知识产权边界的界碑会出现漂移现象。只有在知识产权的边界内外,努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尊重自由创新的文化氛围,让崇尚科学、遵守规则、自戒自律蔚然成风,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展开
精彩书摘
  多数法官在解释“发明”的概念时采用了专利法上的通用方法,而普罗斯特法官采用的方法更接近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普罗米修斯案所遵循的方法。
  围绕第101条的解释产生的这些争议预示着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而这些关于美国商业方法专利有效性相关条款的疑问,也只有在法院对法律条文的不断诠释中才能得到解决。
  我国专利法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方法获取专利的机会。我国法院应当尽量避免直接适用这一宽泛的条款,而优先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是否充分披露等方面判定是否授予专利,并在分析权利要求时批判地借鉴“机器或转换”检验法和“无非就是”检验法,深刻理解抽象概念与抽象概念的运用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从而对于商业方法是否超出智力活动的范畴、是否可以获取专利权等问题给出令人信服的解答。
  但是,在专利审查实务的层面,我国似乎更侧重权利要求对技术的提及。对于含有数学运算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否可以授予专利,专利审查实务界一般认为,应该判别权利要求是否解决了技术上的问题,是否利用了技术手段,并获得了技术效果。凡是解决了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并能够产生技术效果的权利要求都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主题。这是一种对技术要素格外重视的观点,有可能源自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的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发明的定义为: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明确指出获得专利的发明必须是技术方面的方案。一个和技术无关的方案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发明,而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
  这种对技术要素格外重视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何定义技术,这本身就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商业经营方法对于计算机的运用,为其超出智力活动的范畴,进入可获专利的主题创造了积极条件。商业经营方法不能统归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予颁发专利,对于超出智力活动范畴的商业经营方法,应当和其他发明一样,根据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判定是否授予专利。
  ……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
一、作者
二、著作权人的范围
三、合作作品的权益配置
四、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名与实
五、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纠结
六、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
七、电影作品的作者与著作权人
八、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与著作权法的冲突
九、小结
第二节 专利权
一、发明创造人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三、外国人享有的权利
四、先申请原则的内涵
五、小结
第三节 商标权
一、自愿注册原则
二、先申请原则
三、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
四、外国人享有的权利
五、小结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客体
第一节 著作权
一、作品的构成要件
二、智力成果与表达
三、题材与思想
四、表达与思想
五、表达方式的可选范围与创造性
六、作品的类别影响着保护的程度
七、特殊作品的特殊保护
八、小结
第二节 专利权
一、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
二、外观设计与产品的密切联系
三、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
四、小结
第三节 商标权
一、可视性标识的范围
二、一种商品一份申请
三、小结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内涵
第一节 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条件
一、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关系
二、现有技术、在先申请与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
三、创造性的判定标准
四、充分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二节 获得其他专利权的条件
一、实用新型
二、外观设计
第三节 获得注册商标权的条件
一、具备显著特征和识别力
二、不属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申请
三、不属于损害公共利益的申请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效力
第一节 著作财产权
一、权利类别与保护范围
二、个别豁免与合理使用
三、侵权的判定标准
第八节 专利权的相关领域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二、商业秘密
三、植物新品种

第五章 国际条约框架下的知识产权
第一节 总论
一、国际条约的概要
二、国际条约的效力
第二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一、总则和其他规定
二、实体方面的规定
三、程序方面的规定
第三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主要国际条约
一、巴黎公约
二、专利合作条约
三、伯尔尼公约
四、WIPO版权条约
五、罗马公约
六、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七、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

第六章 知识产权边界的典型问题探讨
第一节 知识产权研究的方法论
一、坚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
二、既重视法理探究又重视法律诠释
三、坚持法条解释与案例研究的结合
第二节 民法解释学与著作权法的融合
一、用目的解释的方法确立复制权的侵权判定标准
二、用多维度解析的方法丰富简单条文的内涵
三、警惕对于署名权效力范围的越界扩张解释
四、用体系解释的方法推导出正确的归责原则
五、用比较法解释的方法辨析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
六、用限缩解释的方法界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第三节 著作权首次销售理论的效力范围
……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