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共同体视野下法律职业人群体的文化价值
共同体理论中对共同体进行分类本身表明,不论是因为地域还是血缘或者精神等因素为主导力量,共同体不是铁板一块的。研究共同体的意义,恰恰不是强调共同体统一的一面,而是寻找共同体与共同体之间,同一共同体内部之间存在的分化现象,以及这些现象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共同体的组织构成和精神全貌。一位西方历史学家甚至做出了这样的论断:“法律人士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在任何法律问题上,他们总会站成意见相左的两队。”
从比较文化的视角看,分类为比较提供了多重的观察截面,更有助于对共同体之间的差异性做深层次的分析。关于共同体的划分有不同的视角,但大致来说,地域与传统、情感与血缘纽带、信仰与价值观念等都是基本的考量要素。科特雷尔则从法律适用与移植的视角,参照M.韦伯关于四种行为类型(传统行为、情感行为、目的理性行为和价值行为)将共同体分为四种:工具型共同体、传统型共同体、信仰型共同体和情感型共同体。当它们涉及法律观念和适用,特别是法律移植、变迁时各自表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文化特质。比如,工具型共同体突出强调的是社会关系的T具性方面,并且当其涉及法律时,比如,在契约法、公司法、产业法或商事法等领域,就会强调调整此类关系的特定法律问题。而信仰型共同体则更突出地表现出新法律创制和输入时所呈现的抵制心态和行为方式。特别是“在特定的法律被看作是基本价值或共同信仰的符号象征的地方,即使是模糊的符号象征,这些法律也能够成为价值激烈冲突的焦点,在这些价值冲突中,不同的团体或社会阶层(或者诸如那些提供或者接受法律移植的不同社会)会彼此将对方看作相互对立的信仰共同体。对于不同程度的社会来说,堕胎法就是法律作为这种‘绝对冲突’符号象征的一个明显的现代例子”。进一步看,冲突既在各种共同体中存在,也同样在同一的共同体内部存在。为此,科特雷尔指出:“为了研究比较法所能提供的特别强有力和良好发展的资源,重心要放在法律职业者与立法者的‘内部’法律文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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