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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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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法学.上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8119802
  • 出 版 社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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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国法学(上)》由原上下两册组成。主要论述国家的根本观念、活动范围、国家政体、统治权的意义,解析领土、人民、君主、摄政、国务大臣、枢密顾问、国会、行政组织的含义,介绍了君位继承的顺序以及立法、命令、司法的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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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国家之根本观念
  第一节国家之法律上意义
  国家之法律上意义即在人格者。何谓人格者?言有权利能力者是也。
  前言国家为政治团体,兹言国家为人格者,何也?非持论之两歧,乃观念之不同耳。盖对于国家之问题原有两种观念:一、社会上之观念;二、法律上之观念。从社会学上立论则有一定之土地,有一定之人民,有一定之主权者日政治团体。国家者,有一定之土地、人民及主权者也,故谓国家为政治团体。从法律学上立论,则为权利义务之主体者为人格者,国家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即有完全之人格,故又谓国家为人格者。学者持议之根据,不外理论与事实,故有事实的观念,有理论的观念。事实的观念,从自然现象研究之,非个人意思之自由,乃不得不然之观念也;理论的观念,则从意思而出,可以自由。此二者不同之点也。天下一切事物,有一种现象,即有一种观念,如水、物之现象也,而有冷热之观念,其他现象,不一而足。于是有黑白之观念,有大小之观念,有轻重之观念。物之轻重大小,从状态上言之,而孰轻孰重,孰小孰大,则由比较而出。至成物之所以然,则多不能言也。盖有自然之现象,即有一定之观念,虽有黠者,不能指白为黑,目重为轻,此事实上不得不然之观念也。若理论的观念则不然,盖人之意见,各有不同。如造汽车,宜铜乎?宜铁乎?如制货币,宜金乎?宜银乎?此理论的观念,可以自由者也。人民对于国家之观念亦然。国家为权利义务之主体,为法律的现象,而国家命令,必当服从,则法律的观念也,此事实上之观念,非可自由者也。至国家主权行使之形式,宜专制乎?宜立宪乎?则理论的观念,可以自由者也。故欧洲各国学者,无不从事实上研究或理论上研究者。兹将关于解释国家意义之学说列举于下:
  第一说,德国学者康德,谓国家为有机体。有机体者,国家为全部,人民为其部分。必全部存在,部分始能存在之谓也。例如人身乃无数细胞①结合而成,未有人身不存在,而细胞能存在者也。国家有机体说倡于希腊之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是为国家积极说。此处专引康德之言,系以泰西近儒之学说为据。
  有机体与政治团体自表面观之,无甚区别,而其内容不同。有机体系从客观上说,必国家存在,而人民方能存在,为具体的学说;政治团体,从主观上说,先有人类团体,而后成国家,为抽象的学说。此其所以不同也。
  第二说,倡于布伦超里③。以国家为具体的全体,而人民其具体也,必全体存在而具体始能存在。其说与康德略同。
  以上两种学说,于学问上无甚得失,而在法律上,可证明国家为一人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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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第一章  国家之根本观念
第一节  国家之法律上意义
第二节  国家之活动范围
第三节  国家之机关
第四节  统治权之意义
第五节  国体政体

第二编
第一章  统治权之活动范围
第二章  领土
第三章  人民
第一节  人民之意义
第二节  人民之受动资格
第三节  人民之自由
第一款  人民之积极资格
第二款  人民之消极资格
第四节  人民之活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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