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稍作修改:某一镇长选举前,承诺为本镇居民服务,修建一处公园,就职之后为了取得居民的信任以便来年的选举再度当选,决定公园工程对外公开招标。外地一家著名且声誉很好的园艺公司打算参加竞标。尽管如此,他还是想让自家亲戚承包此工程,从中获利。他将如何采取行为呢?假设镇长决定考虑,在某些情况下是坚持还是不坚持为本镇居民服务这个政治承诺,在实际上是履行还是不履行这个政治责任。镇长很可能会认为遵守这样的政治承诺会带来不利的后果。他期望能从中受益,但是不想靠完全限制自己的获利行为,而是靠居民对他的继续信任。因此,假使镇长依据直接利益去作简单的判断,那么,他就会决定违反对居民的许诺,直接让自己亲戚承包工程,甚至不用考虑是不是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但是,镇长的这个决定既不精明又没有理由。
首先让我们假定,本镇居民能够确切知道这位镇长是否坚守了选举时提出的为居民利益考虑的政治承诺。因此,一旦镇长违反了承诺,本镇居民就会察觉这种背约行为,并且就会考虑,根据镇长的行为,他们在来年的选举中应当做些什么,不再选举他当镇长。当这位镇长考虑在现有的情况下是否要坚守这个政治承诺时,预见到这一切后,他必然会得出结论:真正精明或者审时度势的行动方针就是坚持履行这个政治承诺,公开招标,选择最有利于工程的投标人。
现在,再让我们假设,本镇居民无法确切知道这位镇长在某些可以设想的具体情况下是否坚持这个政治承诺。如果镇长作出判断,认为坚守政治承诺不符合自己的利益,那么,根据直接的利益和精明的打算,他一定会作出不执行这个政治承诺。因为这位镇长的决定是不为本镇居民所知道的,也不会影响居民对他的继续信任。所以,在此时,这位镇长违背承诺所获得的好处总是大于他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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