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上述举措,即通过对官吏守法的严格考课,以图实现法令在社会中的落实。从思路可见,南郡守腾与战国中后期思想风气和学术风尚相得益彰。属于法家范畴的《商君书》《管子》《慎子》到《韩非子》等一系列论著中,均以相类似的话题作为中心:一是“法治”,一是“吏治”。这些讨论的背后隐含的观念在于,只要法律对社会社会有着面面俱到,且细致入微的规范,加之通过对“法”的有效控制,即能够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建构起良好的秩序。如《商君书·壹言》“治法明,则官无邪。”又《错法》篇云:“臣闻古之明君,错法而民无邪,举事而材自练,行赏而兵强,此三者治之本也。”又《靳令》篇云“靳令则治不留,法平则吏无奸。”由于“吏”是法的最终落实者,因此官方对“法”的运行的掌控,到“吏”这个层次就为止了。换言之,即认为只要有效控制了从官到吏对法的遵守,即能够指向立法者所预期的秩序的实现。这种思路作为一个治理方式,本身是有相当的有效性的,特别是在战国时代。这一点从商鞅变法与秦国强盛之间的关联即可见一斑。同时,此思路带来的流弊亦不容忽视。以“法一吏”为中心的政治运行模式,阻断了立法与基层社会之间的直接联系。因此,所立的法是否能够为原有的社会秩序所认可、接纳,往往被立法者所忽略。由于过分信任这套政治模式,因此会将立法不能落实的出现,归咎于官吏的执行不力,进而又以“刑一赏”的方式寻求解决。最终导致的后果很有可能是基层官吏为了使得立法看起来被落实而采取强力的,甚至是残暴的,且违背地方传统秩序与民意的举措。通过前节对《为吏之道》内容的探讨,可知其与史籍中反映出的秦、政酷烈的情况是不合的。而上段分析,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其差异存在的原因。尽管秦官方并没有实施暴政、苛政的意图,甚至是在有意识地避免官吏在日常行事中出现这种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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