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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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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法评论.第33卷(2013)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237168
  • 作      者:
    陈兴良主编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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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兴良,1957年生,浙江义乌人。1982年1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12月和1987年12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分别获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12月至1997年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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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13刑事法评论(第33卷)》从第1卷至今,已经延续了16年,这种坚持对于一个刊物来讲实属难能可贵,对于主编陈兴良教授而言,更能体现其非同一般的学术水平和人格魅力。 
  本卷为第33卷,全书有"域外视野"、"域外传译"、"刑法学人"、 "专题研究"四个板块,共收入24篇论文,大多为博士研究生和青年教师所作,其清新的文笔、前卫的观点,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勇气,为《刑事法评论(第33卷)》增添了一股蓬勃的朝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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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规范保护目的的内容与相关概念辨析
  关于规范保护目的之“规范”,存在三种理解(有的观点仅从定义本身无法看出来,须从上下文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规范”是指刑法前规范,即此处的规范保护目的专指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例如苏俊雄教授认为,规范保护目的关系是指结果之发生必须是与行为人所制造为法律所不容许之危险的实现相关联之意;因此,结果之发生并非肇因子行为人,而是由单独的其他危险所致者,则不可归责于行为人。〔:〕陈子乎教授认为,所谓“规范目的”,或称规范的保护目的,系指发生之结果,必须是行为人违反规范所要求的风险(危险)之实现,始可归责,若非如此,则所发生之结果不可归责于行为人之行为而言。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里的“规范”是指刑法规范,即此处的规范保护目的专指构成要件保护目的。韩国学者金日秀、徐辅鹤认为,规范保护目的是指虽然行为人在保护法益所允许的范围之外创出并实现了危险,但在阻止因果进程的发展不是该当犯罪构成要件的任务(例如禁止杀人)时,不能形成结果归属。韩国另一位学者李在祥也认为,实现未被允许的危险致使结果发生时,在具体的情况下不包括在构成要件的范围或规范的保护目的时,结果不会被客观地归属。另外,日本学者山中敬一也持这种观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里的“规范”既包括刑法规范也包括刑法前规范。这种观点又可分为两种:一种区分了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和构成要件保护目的,另一种则没有进行这种区分。持前一种见解者最著名的就是罗克辛教授,这种观点也已经成为德国的通说。我国学者吕英杰也认为,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的“原理是,在客观归责的判断上涉及两个规范,即事前的行为规范(注意规范)和事后的制裁规范(法益保护规范)”。〔j〕持后一种见解者,例如黄荣坚教授。他认为,规范目的关系一词当中所谓的规范,指的并不是行为人的行为所可能构成的某一特定犯罪的犯罪规定,而是其他的行政法或刑法的犯罪规定。在页下注中,黄教授又进一步说,假设此处所谓规范目的关系之规范所指的即是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规定,其概念之无稽亦甚为清楚。假如因窃盗而使住宅主人察看时跌伤,伤害罪的立法理由(目的)就伤害罪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本不曾有任何限制。
  笔者支持罗克辛教授的观点,即将规范保护目的区分为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谨慎规范保护目的)和构成要件保护目的两种,二者处于限制归责的不同位阶上。相比于构成要件保护目的审查,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审查只是一个先行判断,只有发生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之内的结果,才能够进入构成要件保护目的审查的阶段。如果较低层次的规范目的都不违反,更达不到触犯刑法的程度,从而不必纳入刑法的考量范围。借助于这两种规范评价,客观归责理论先是从整体法秩序的立场上排除可容许的风险,其次又在刑法规范的立场上排除不具有刑法上应罚性的风险,最终限缩了归责成立的范围。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规范相比,本属于刑法前规范的注意规范更紧密地与社会生活联系在一起,它能够保障符合社会基本价值的行为不被归责,由此也奠定了客观归责的社会基础。
  为了更进一步深化对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的认识,笔者认为还需要对规范保护目的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
  第一,规范保护目的与目的论解释的关系。笔者认为二者主要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规范保护目的主要服务于在责任成立及责任范围确定上发挥指引和限缩功能,目的论解释方法可以帮助法官探明规范保护目的的真正内容。因为规范保护目的本身不是显而易见和不证自明的,它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方法和途径来发现,而目的论解释方法虽然可以探明法条所保护的法益的内容,但其自身却无法承担规范保护目的所担负的诸多实体法功能。在前段所举的德国刑法第224条第1款的理解问题上,类型化的身体伤害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只有通过解释才能够探明,在此目的论解释可以发挥其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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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主编絮语/陈兴良
刑法中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研究/李波
一、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概述
二、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的发展脉络
三、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的核心概念
四、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体系性地位
五、反对意见及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的界限
六、结语
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中死亡结果的归责问题/孙运梁
引言
一、被害人特殊体质伤害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的乱象
二、被害人特殊体质伤害案件域外的考察及其启示
三、以客观归责理论解决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中死亡结果的归责
四、结语
被害人自我答责的理论根基探析/马卫军
一、问题的提出
二、自我答责的法哲学根据——自我决定及其实现的自由
三、被害人自我答责的解释论根据
四、结论
德国波恩州法院关于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的判决书/冯军译
三阶层的定罪逻辑及其背后的理论梳理
——基于对一份德国判决书的解读/蓝娴
一、三阶层的定罪逻辑考察
二、三阶层体系的定罪特点——逻辑性
三、小结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刑事判决书的对接
——以德国波恩州法院关于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的判决书为视角/简爱
一、讨论背景:体系意识与问题意识
二、文本分析:以三阶层的具体判决书为中心
三、反思对象:四要件理论的功能性不足
四、发展方向:从四要件到三阶层
论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关系/陈逸群
一、问题的提出:模糊的杀伤关系与混乱的竞合论
二、故意杀人未遂与伤害罪:竞合关系是否确实存在?
三、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罪之间不构成想象竞合
四、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构成法条竞合说
五、对本案判决的检讨
六、中国语境下的思考
间接故意以及犯罪承接理论的批判性反思/郭小龙
一、问题的提出
二、间接故意的中德比较
三、承接理论批判的反思
犯罪动机的概念廓清以及体系性地位初探
——基于德国刑法典第211条谋杀罪的研究/李权
一、引言:案情梳理与问题的提出
二、犯罪动机的概念廓清:类型化前后的比较
三、体系性地位考察:纯正的态度特征
四、回归体系:具有主观要素的行为构成的体系化
五、余论与启示:再论判决书
论刑法中的动机错误
——以人格刑法学为视角/蔡仙
一、刑法中“动机错误”的提出
二、人格与动机错误——人格与情境在人格刑法学中的运用
三、动机错误引起的问题及处理——在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
四、结论
简论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从波恩法院之刑事判决谈起/魏彤
一、刑事责任能力之辨
二、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之判断标准
三、对精神障碍者的刑罚适用
四、波恩法院判决对我国的启示
管窥德国量刑法
——兼与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相比较/吕翰岳
一、刑罚的理念
二、量刑的方法
三、中国的量刑规范化
四、余论:量刑事实学研究的意义与局限
论德国刑法的量刑因素及其应用
——以哈狄姆·马斯洛依案件判决书展开/李如冰
一、量刑因素的确立
二、量刑因素在量刑中的实现
三、哈狄姆·马斯洛依案件的应用
结语
司法鉴定改革的德国启示
——从一份德国法院刑事判决书出发/白冰
一、对司法鉴定的基本态度
二、司法鉴定体制
三、鉴定程序的启动
四、鉴定人出庭
五、专家辅助人制度
六、结语
一份判决、两种制度、三重视角
——中德“逮捕聆讯审查程序”比较及其展开/胡星昊
一、导入:判决引发的联想
二、基础视角:逮捕羁押有关概念的界定
三、比较视角:德国和中国逮捕聆讯制度的对比
四、选择视角:聆讯审查与听证审查的取舍
五、结语
中德两国判决书制作风格初探/孙智超
一、概述——中德两国判决书的逻辑结构
二、判决书的事实认定及其社会意义
三、阶层式的法律分析及其个体意义
四、中国法院判决书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五、中国法院判决书的改革路径
六、总结
判决书撰写中刑事法教义学之提倡
——以一份德国刑事判决书语言、文字及说理方法为切入的分析/吉冠浩
一、关于判决书基本结构之初检讨
二、关于判决书语言、文字之再检讨
三、关于判决书说理方法之再思考
四、刑事法教义学——一种提升判决书说理性之方法论
德国刑事判决书说理方法探微
——以马斯洛依故意杀人一案刑事判决书为视角/曹波
一、引言
二、德国刑事判决书结构分析
三、德国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的说理特征
四、德国刑事判决书法律适用的说理方法
五、结语
悼念西田典之教授/陈兴良
纪念西田典之先生/江溯
怀念西田典之先生/王昭武





告别西田典之先生/付立庆
一、西田先生其人
二、西田先生其书——以对先生《刑法各论》的简单评论为中心
三、西田先生与我
四、不忍告别
我与中日学术交流
——以相逢为中心/〔日〕本乡三好文刘建利译

一、与中国的相逢
二、与早稻田大学原任校长西原春夫的相逢
三、与日中刑事法研究会的相逢
四、与中国犯罪学学会的相逢
五、与安田奖学基金的相逢
六、来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结语
立此存照:高尚挪用资金案侧记/陈兴良
一、引言
二、案情简介
三、淮北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2005年5月13日)
四、淮北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2005年7月18日)
五、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06年3月21日)
六、一审辩护词(2006年6月12日)
七、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06年9月8日)
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书(2006年9月13日)
九、二审辩护词(2006年10月16日)
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年12月11日)
十一、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之一
(2008年3月25日)
十二、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之二
(2009年7月30日)
十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通知书(2011年2月23日)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通知书(2012年11月29日)
十五、专家法律意见书(2013年1月19日)
十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状(2013年3月8日)
十七、感言
德国竞合论下的法条竞合/丁慧敏
一、德国竞合论概况
二、法条竞合的判断标准
三、法条竞合的类型
四、法条竞合的法律效果
五、结语
美国的刑讯逼供:历史变迁与司法治理
——兼论对我国治理刑讯逼供的启示/马静华
一、导论
二、美国刑讯的变迁:一个简短的历史
三、刑事制裁的有限性
四、程序性治理的“堵”与“疏”
五、经验与启示
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制约根据的真正不作为犯/〔日〕小名木明宏文
丁胜明译
一、引言
二、不救助罪的构成要件
三、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关系
四、结语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全等审查阶层视角的考察/王若思
一、问题的提出
二、在主观构成层面解决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理论
三、在客观构成层面解决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理论
四、建构全等审查阶层的理论
五、本文的看法
六、结语
论“携带凶器盗窃”的法益/侯志君
一、问题的提出
二、复数法益说的论点及其疑问
三、财产性法益说的合理性论证
四、可能的质疑及回应
五、结论
抢劫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与处罚/温登平
一、问题的提出
二、抢劫信用卡的行为可以构成抢劫罪
三、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分别情况构成抢劫罪一罪或者数罪
四、结论
刑事诉讼中的“逮捕中心主义”现象研究/王彪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逮捕中心主义”现象的具体表现
三、“逮捕中心主义”现象的形成原因
四、如何看待“逮捕中心主义”现象
五、“逮捕中心主义”现象的启示意义(代结语)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述评/王燕飞
一、整体层面:进程、主题以及特色
二、个体层面:内容、特点以及贡献
三、整体-个体:评价、出路及前景
街面犯罪空间防控的学说演进与理论启示/单勇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街面犯罪空间防控的国外学说演进
三、街面犯罪空间防控的国内知识谱系
四、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理论启示
论国际刑法中的共犯刑事责任/王华伟
引言
一、共犯刑事责任的发展历史
二、共犯的立法模式
三、共犯刑事责任的具体分析
四、结语
《刑事法评论》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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