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种权价值的基础是其效用和品种资源的稀缺性。①首先,植物品种权效用的实现程度,一方面取决于植物新品种所固有的使用价值大小,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品种权持有人利用它的能力和条件。因此,对同一种植物品种权,不同的使用者所实现的品种权价值是不相同的。其次,不同的品种权持有人对品种权的效用各有侧重。例如,由于农业科研院所和大学一般不具备实施品种权的能力,它们就会将品种权转让出去,因而品种权的合同价值就是它们追求的主要部分;中介机构追求的可能是品种权的权利效用;而种业企业可能更注重品种权的技术价值。
2.植物品种权的效用实现过程是将品种权所包含的信息在物质载体(植物新品种)上进行转移的过程
植物品种权的效用是植物品种权资产的一种基本属性,无论人们是否利用它,其效用总是客观存在的。当植物品种权受让者利用了品种权所包含的信息时,这个过程实质上就是将其作用于自身思想和行动的过程。例如,育种方将某一新种子的品种权转让给种子企业,种子企业将该品种大量繁殖,通过一定的营销渠道销售给农户,提高了企业经营收益,扩大了市场占有率。品种权的使用价值虽然不是品种权本身,但其所包含的信息一旦被利用,价值必然会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植物新品种)。当其中的信息被利用以后,其使用价值虽然消失,但品种权受让者从中所获得的实际效用(显在状态)却发生了转移,转移到品种权受让者的消费行为和结果之中了。因此,品种权的效用在其被利用前后分别表现为潜在的和显在的两种状态,只有多个新的品种权持有人在使用它之后,种植农户才能获得现实的效用。
3.植物品种权的价值可以被多次实现
由于植物品种权的非消耗性和共享性,它可以被多次出售、多次消费。在其法律生命周期内,它的价值可以被多次实现;同时,它的价值表现为一个点集,在品种权持有人和品种权受让者之间交换时,有多种形式。品种权持有人可能只是让渡其中的一个点或子集,也可能是全部集合;相应地,品种权受让者也只能得到该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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