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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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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知识产权法研究.第11卷.Volume 11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3023283
  • 作      者:
    黄武双主编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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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知识产权法研究(第11卷)》以综合、商标、专利和版权、判例翻译专题为栏日,集中收录了14篇研究中国及欧美国家知识产权理论与司法保护前沿问题的论文、经典案例分析、是比较研究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学术动态的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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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然而,地区法院经过分析和推理,认为两种墨水中四个组成成分配比的不同足以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虽然本院不认为这些不同占了大部分,但本院同意原告的观点,认为专利没有披露被告制造商用墨水出售(给原告的三个客户)所有必要的信息细节。本院同意,这点不同足以让法院认为‘400系列’配方是商业秘密。”
  法院进一步总结:“本上诉的问题是,原告商业秘密的范围,或者更精确地说,是否可以禁止被告出售那些只不过是成分近似于原告配方的墨水。专利披露了秘密配方中所有配料(除了染料),以及相似于配方中配比的配方。因此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必须是‘400系列’配方中配料的精确配比。鉴于专利的存在,原告的配方只在非常有限的配比范围内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
  American Can Company v.Ishwat Mansukhani案的争议揭示了两类涉及商业秘密的原则。第一个原则:即使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时有了独立的研发和改变,但是只要产品和工艺源于商业秘密,当事人仍不能使用该商业秘密。如果法律真的僵化到不能去适用于商业秘密时做了变动的情况,那么商业秘密保护将没有意义。正如联邦最高法院在分析专利等同性问题时所说的那样:“各侵权种类中,完全和直截了当地复制的行为是愚蠢和罕见的。”第二个原则: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能超过保护真正商业秘密的限度。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无权阻止他人使用公共信息来复制自己的产品,也无权阻止他人制造不源于商业秘密的产品。它是第一个原则的推论,且,这两类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冲突。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上述两类原则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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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综合专题 
关于标准必要专利中反垄断及FRAND 
原则司法适用的调研 
非法实施农药专利刑事打击研究 
浅析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及其模式选择 
浅析商业秘密的公共利益抗辩制度 
——兼评调和油配方的商业秘密之争 
论商品化权的国际保护及我国的选择 
商标专题 
论基于公共健康政策限制商标使用的法理基础 
——澳大利亚《烟草简易包装法案》诉讼案述评 
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之检讨与重构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帮助侵权责任研究 
——兼评与比较上海法院25个典型案例 
中美欺骗性标志认定标准与步骤比较法研究 
——从“国酒茅台”商标申请例谈起 
单一颜色商标保护研究 
——兼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Louboutin v.YSL案 
专利和版权专题 
关于专利法中技术效果的探讨 
第三方软件的法律性质研究 
——从“3Q大战”案谈起 
判例翻译专题 
MICROSOFT CORPORATION, Plaintiff, v.MOTOROLA, INC., et al., 
Defendants.Motorola Mobility, Inc., et al., Plaintiffs, v. 
Microsoft Corporation, Defendant. 
CLS BANK INTERNATIONAL, Plaintiff—Appellee, and CLS Services 
Ltd., Counterclaim Defendant—Appellee, v.ALICE CORPORATION 
PTY.LTD., Defendant — Appellant.No.2011 —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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