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三分五方结构论”与“三分四段机制论”相结合的“三分四段五方综合说”
这也是我们对刑罚权运行机制分析的观点。鉴于上述各种刑罚权分析的情况,我们主张对刑罚权的运行结构和刑罚的运用过程分别研究,综合分析,在理论和实践、刑罚权的运行结构和刑罚的运用过程之结合上,对问题作出有益的说明:刑罚权的分配和运行与国家运用刑罚对犯罪治理的立法和司法,是一个事物完全一致的两种表现。也就是说刑罚权运行机制的科学、合理、有效,在本质上远非只是一个权力的部门分配问题,而是国家对犯罪总体对策的一部分。
所谓刑罚权运行“三分五方结构论”,指刑罚权的运行通常应当析分为三项权能,即“三分”:刑事立法之制刑权、刑事司法之用刑权和刑事执行之行刑权。而刑罚权三项权能的运行结构,则由“五方”组成:第一方为刑罚创制之(刑事)立法机关;第二至第四方分别为刑罚适用(刑事司法)之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共同为“刑罚适用”);第五方为刑事执行之刑罚执行机关。这是对全体刑罚权活动的“结构性”分析。而所谓刑罚运用过程的“三分四段运行机制论”则侧重刑罚实际运用的活动过程。其中“三分”为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四段”指刑罚的实际运用过程中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执行权等刑事司法活动的四个基本阶段或主要环节。上述两种分析的整合构成了对刑罚权的综合解释论。对刑罚权的这种综合解释,有助于解决下列具有重大意义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其一,刑罚权基本权能的结构:刑罚创制权、刑罚适用权和刑罚执行权三项基本权能构成了刑罚运行结构的基本框架。刑罚基本权能的三分分析,揭示了作为国家通常情况下能够施暴的最为严厉的形式——刑罚的严肃性、确定性和稳定性,也反映了刑罚权限制的价值取向和思想动态。
其二,侦查权和起诉权属于刑罚适用权活动过程的一个部分,从其“犯罪与刑罚”活动的性质上讲,二者也是刑罚权的一个组成部分,都属于对犯罪刑罚追诉权的范畴,但它们不能成为基本的刑罚权能:侦查、起诉共为追诉、求刑,求刑、审判同为适用,核心是审判机关的适用权。其实,在刑罚权的整个运行机制中,如果说制刑权具有决定意义,行刑权具有实现意义,那么,刑罚的适用恰巧是连接二者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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