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诉讼研究:基于程序的考察》:
二是政府官员行使权力过程中,一旦偏离法律,必须受到相应制裁,此制裁不仅仅表现为宣告其行为无效,还具体体现在对受害公民的法律赔偿上。1959年魁北克首相因为恶意指使酒类许可证管理机关违规撤销了一个餐厅业主的许可证,只因该餐厅业主屡屡向被控犯有治安犯罪的嫌疑人提供保释金,而给其造成经营损失,最后被法院判令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政府为自己的行为不再承担法律责任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法治社会下,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成员都必须树立法律责任的理念,法律既为社会各成员合理配置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同时为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了法律义务,无论是谁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特征。法律责任反过来成为约束政府的手段和路径,出于对法律责任的畏惧,政府也会主动遵循法律规范,缺乏法律责任的权利义务规范,是没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随着二战后政府权力的不断扩张,政府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权的现象随之增加。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力的运行一直到遇有界限为止。如洪水猛兽般的政府权力必须设有界限,在对其规制的同时,令其很好地为社会服务,这道界限就是法治以及法治下的政府责任。当然,在法律制约政府权力的同时,不能忽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我们反对人治并不是排除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只是反对人治中的专横、任性、自私自利的因素。正当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人治,但却是任何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所不可少的。……法治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不是互相排斥,而是互相补充。不允许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则导致任何法律体系不能运行。法律只反对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因为那将破坏法治原则。
六、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
法治的实现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首先,立法机关要遵守法治,立法中要保证法的普遍性、稳定性、明确性、可预期性和可循性,立法不能出尔反尔,立法的多变必导致人们行为的无规则和社会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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