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特别没收程序之原则性与特殊性
(一)特别没收程序应当遵循的原则
刑事诉讼中任何程序的设置,均需妥善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增设特别没收程序,无疑有利于打击犯罪,但同时应当注意避免因此而侵犯公民合法的财产权,这就需要有相应的程序保障。公正的诉讼程序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程序参与原则、程序中立原则、程序对等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自治原则、程序及时原则、程序终结原则等应当体现在对该特别程序的设计之中。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序言中指出:“承认在刑事诉讼程序和判决财产权的民事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中遵守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这就表明,不能因为没收程序属于特别程序,就忽视了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该程序由人民检察院申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此外,还设置了专门的公告程序和救济程序等,体现了对于程序公正性的保障。特别没收程序所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而界定哪些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应当遵循关联性标准;对于没收范围的确定,需要遵循相当性原则,禁止过分严苛或者显失均衡的处分;此外,还应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特别没收程序中的程序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没收程序的法律规定有不少亮点,也体现了该程序的特别之处,如将审理的法院限定在中级人民法院,体现出对采用特别没收措施的慎重;规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进行开庭审理,保障了利害关系人对于诉讼的参与权;规定对于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定,利害关系人和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使得对这种特别没收的最终决定权控制在高级人民法院手中,能够保障利害关系人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同时也体现了检察院对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监督;此外,还对“没收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作了原则规定,对利害关系人提供了进一步的司法救济。
对于该制度的认识,尚有在刑事起诉不可能实现时才适用未经定罪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在特别没收程序中的职能配置作了规定,即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追缴逃匿、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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