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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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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商法总则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8119109
  • 作      者:
    (日)志田钾太郎口述
  • 出 版 社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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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商法总则》主要论述了商法的意义、发展脉络、商法在文明国家的分类等。详细解析了商法的适用状态、目的、范围、有关商法的专著等,以及商行为的适用范围、行为当事者、代理与委任、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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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节  法之状态
  商法法典对于民法法典而占其为特别法之地位,故商法法典规定之所不足者,不可不俟诸民法法典之规定,又对于商法法典之规定,更有称为特别法(商事特别法)而包含法律及命令者在,至对于商法法典之所未规定者,则往往有惯习法(不文法)之时,此不可不知者也。
  商法之状态分四种:(一)普通法;(二)特别法;(三)特别法中之特别法;(四)惯习法。商法法典与民法法典同占普通法之地位,盖商法对于民法则为私法中之特别法,离民法则为商法中之普通法。特别法就广义言,赅括法律命令,乃由商法法典中分离而另行规定者,称商事特别法,或称详细特别法。有不以法之规定者,曰惯习法,又称不文法。
  第一款商法法典
  商法法典为定商法观念之基础之成文法,固无论矣,而就施行此法典言之,则有必要之法律及命令在(称曰商法法典之附属法令),例如商法施行法,关于小商人范围之敕令(日商八、商施七),关于湖川、港湾及沿岸小航海范围之递信省令(日商三二一、商施二二二),关于船长在船中应备书类之递信省令(日商五六二、商施一三。)等是也。又有本属商法法典范围内之规定而成他之法律者(与此相伴之附属法令甚多),例如诸种之银行法、铁道法、取引所法、保险法等是也。
  附属法令为施行商法法典之法,或以法律或以命令规定之。盖当未有法典以前,必有种种章程,此章程与现行法典有如何冲突,其无冲突而尚能适用之处有几,必一一以法令规定之,而附属于商法法典,故谓之附属法令。小商人之范围当随时势及经济界之状态为变迁,法律不及敕令之活动,各国水面分外水内水,湖川港湾等为国内水面,递信省如中国邮传部。关于小航海之范围,不必规定于商法法典中,亦不必有其他法律,可以递信省命令施行之。船长应备书类亦同。银行法规定于商法之国甚少;铁道法,德意志规定于商法中,然只小部分;取引所(中国谓之交易行)法各国视为重要,往往有特别之规定;保险有海陆之分:海上保险,德法二国规定于商法者居多,陆上保险,日本亦规定于商法中,而不完备,故保险亦有特别法。
  欲知商法法典与特别法令适用之顺序,但知二大原则可矣:(一)法律(含紧急敕令)有优先于命令之强力;(二)特别法有优先于普通法令之强力。
  商法法典有种种规定,所未规定者,用商法施行法,施行法未规定者,用其他之命令,而施行法及其他命令尚有未规定者,如银行、铁道之类逐渐发明,从前法令不免缺漏,于是又有各种特别法以补助之。特关于银行、铁道等法,从前法典亦间有此规定,乃又各成为特别法,欲免适用时之冲突,当先知二大原则,律法先于命令,无庸详解,所谓特别法先于普通法者,如施行法不备,始用命令,其命令当先用附属于保险等法之命令,必附属于保险等法之命令不备,始得用附属于施行法之命令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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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何勤华)
点校者序(何佳馨)
凡例
例言
绪论
第一章  商法之意义
第二章  商法法典存在之当否
第三章  商法之沿革
第四章  商法上文明诸国之分类
第五章  商法之适用
第一节法之状态
第一款  商法法典
第二款  商惯习法
第三款  民法法典及其附属法律
第二节  适用之目的
第三节  适用之范围
第一款  关于时之适用范围
第二款  关于地之适用范围
第六章  商法之著书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商行为
第一节  基础的商行为
第一款  绝对的商行为
第二款  相对的商行为
第二节  附属的商行为
第三节  对于商行为之商法之适用
第一款  公法人之商行为
第二款  囚当事者一方咸商行为之行为
第四节  商行为之当事者
第五节  商行为之成立
第六节  商行为之代理及委任
第七节  商行为之效力
第一款  债务之履行
第二款  利息
第三款  连带债务
第四款  债务担保
第五款  时效
第三章  商业(即商人之客观的意义)
第一节  意义
第一款  主观的意义
第二款  客观的意义
第二节  商业之分类
第一款  陆商业及海商业
第二款  大商业及小商业
第三节  对于商业之商法适用
第四节  商业之主体
第一款  单独主体
第二款  复数主体
第三款  商业主体之变更
第四款  商业主体之补助
第五节  商业之开始及废止
第一款  商业之开始
第二款  商业之废止
第六节  商业及于商行为之效果
第一款  商行为之成立
第二款  商行为之有偿性
第三款  商人间之留置权
第七节  商号
第一款  商号及关于商号之权利
第二款  与商号相类似之名称
第三款  用作商号之名称
……
第六款  商业登记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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