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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律的不确定性与法治:从比较法哲学的角度看:from a point of view of comparative legal philos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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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7704
  • 作      者:
    邱昭继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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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邱昭继,1978年生,湖南浏阳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理学教研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2001)和法学硕士(200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2008)。2004年进入西北政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2008年开始任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西方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译有《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2007)、《牛津法律理论词典》(合译,2007)、《法理学:理论与语境》(2008)和《马克思主义与法律》(2012),在《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清华法学》、《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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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学方法论丛书·法律的不确定性与法治:从比较法哲学的角度看》探讨了自然法学派、自由法运动、法律实用主义、法律实证主义、法律解释主义、左翼法律理论、形而上学实在论和法律论证理论的不确定性(或确定性)主张,比较了各大法哲学流派的法律不确定性理论的异同和优劣。《法学方法论丛书·法律的不确定性与法治:从比较法哲学的角度看》运用概念分析方法研究了法律不确定性、客观性、自主性、确实性、可预测性和法治等概念之间的内在关联。法律的不确定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法律体系必然包括不确定的法律。澄清法律中的不确定性主张有助于深化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实践的理解。法律的不确定性要求我们重新阐释法治理想。法治理论与法律的不确定性并行不悖。法律的不确定性并不必然构成法治的缺陷。只要不确定的司法裁判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可预测性,法律的不确定性就不会给法治理想带来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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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作者对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长期的思考,广泛地阅读了相关资料,详细地探索了其来龙去脉,深入地剖析了有关的理论和观点,故尔写出了这一资料丰富、观点精道的论著。该论著的显著特点是有史有论,论从史出,而且从发展的角度来观察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这一问题的争论过程,揭示了实践在检验真理中的作用。
  ——西北政法大学 严存生教授
  
  作者梳理了西方思想史关于法律确定性问题的主要观点……给我们一幅比较完整的西方法律确定性问题的理论发展史。做这项工作是需要下硬功夫的,许多问题是作者的首创,以往的中国学者很少涉猎。许多材料来自第一手资料,这也是难得可贵的。把这些材料梳理清楚,给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提供进一步研究的思想线索,这是本研究成果的很突出的贡献。
  ——中国人民大学 朱景文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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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埃利希在“活法”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法律不确定性主张。法律的确定性要求制定法能够决定案件的结果。根据活法理论,制定法是由国家创制的成文法,这种法律只是法的很小的组成部分。法的重心在于人类团体的内部秩序。维系团体秩序的法是活的法。活法是国家法以外的社会法。活法不仅在数量上远远超过国家的制定法,其在实际效力上也比制定法有效。因为活法源于社会生活,是实际上支配人们行为的规范,国家法很有可能脱离了社会生活而变得毫无意义。法官仅仅依据国家制定法裁决案件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法官审判案件必须援用国家法以外的社会规范。
  埃利希指出:“即使在完全国家化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法院中,法院只应依法裁判的原则从来不过是表面现象。法律规则本身时时刻刻都在援引其他社会规范……法律规则让判决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这常常意味着有一种不是以纯粹的法律衡量为根据的法官裁量。但是,司法事实上处处远远超出制定法的范围。”[2]从埃利希的这段话可以看出,法律的确定性只是一种虚幻的表象。国家制定法并不能为法律争议提供唯一正确的答案。法官裁决案件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官应该从其他的社会规范中寻找裁判规范。埃利希界定的其他社会规范包括伦理规范、宗教规范、习俗规范、荣誉规范、礼仪规范、社交规范、礼节规范和时尚规范。在埃利希看来,其他的社会规范也是法,是国家法以外的活法。“大量的裁判规范总是仅仅要么通过科学和司法从社会制度中提取,要么是从它们那里自由发现;甚至国家的立法通常也能够仅仅依靠社会制度、模仿科学的方法和司法的方法来发现裁判规范。”[1]这意味着法官可以在司法审判中自由地发现活法,并运用科学的方法将活法转化为裁判规范。那么,活法是不是能够为法律争议提供唯一正确的答案呢?埃利希显然没有给出回答。他只是论证了活法的存在和价值。他没有进一步说明活法是通过什么方法和途径进入司法裁判的。活法的规范性显然无法和制定法的规范性相提并论。另外,活法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多元性和易变性,活法无法为法律纠纷提供唯一正确的答案。因此,一旦司法裁判突破了国家制定法的束缚,法律的不确定性也就产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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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丛书总序
序言
导论l
第一节 法律的不确定性的涵义
第二节 法律的不确定性的类型
第三节 法律的不确定性与确实性
第四节 法律的不确定性与自主性
第五节 研究现状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近代的法律的确定性观念与法治
第一节 培根与库克
第二节 洛克与孟德斯鸠
第三节 贝卡里亚
第四节 布莱克斯通

第二章 自由法运动与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的缘起
第一节 自由法运动兴起的背景
第二节 埃利希的“活法”理论
第三节 康特洛维茨的“自由法”观念

第三章 法律实用主义与法律不确定性的滥觞
第一节 霍姆斯的法律预测论
第二节 杜威的法律逻辑观
第三节 法律现实主义论法律的不确定性

第四章 哈特派法律实证主义的中间道路
第一节 语言的开放结构
第二节 哈特的语义理论
第三节 对形式主义的抨击
第四节 法律漏洞与自由裁量权
第五节 富勒和莱昂斯的批评

第五章 德沃金派法律解释主义的正确答案论题
第一节 正确答案论题的涵义
第二节 法律原则与正确答案
第三节 疑难案件
第四节 外在怀疑论与内在怀疑论
第五节 最佳的建构性解释

第六章 左翼法律理论对法律确定性和法治的
批判与解构
第一节 批判法律理论的不确定性论题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
第三节 后现代法学对法律确定性的解构

第七章 形而上学实在论的强式法律确定性主张
第一节 克里普克一普特南的指称理论
第二节 摩尔的形而上学实在论
第三节 布林克与斯塔罗普洛斯
第四节 比克斯的批评

第八章 法律论证理论对法律确定性的重构
第九章 语言的性质与法律的不确定性
第十章 法律的不确定性与法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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