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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法的边界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14568
  • 作      者:
    杨春然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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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春然,1966年10月生,山东省微山县人。青岛科技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兼职律师,山东省财税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曾从事侵权法、财税法方面的研究,在台湾东海大学《法学研究》(tssci)等著名刊物上发表文章,后转入刑法的研究,在《中外法学》《清华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厦门大学法律评论》((证据科学》《河北法学》等刊物上发表文章四十余万字,荣获“政府立法中的法律责任设定”征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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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法的边界研究》对可以入罪的不当法律行为属性的考察视角,范围比较宽泛,既包含着刑法的视角,也包含着民法与行政法及诉讼法的视角。《刑法的边界研究》的结构是:首先,从本体论的角度,即从证立刑法禁止的根据上,寻找刑法的边界。结论是伦理主义、家长主义都不得作为证立刑法的根据,法益保护原则和伤害原则虽然可以充当划分刑法边界的标准,但其作用有限,还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选择,即需要一定的道德理论作补充。其次,从道德理论上考察刑法的边界,这里存在道义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主义(结果无价值论)的理论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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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章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划分
  刑法边界道德理论的选择法益保护原则和伤害原则虽然可以把道德排斥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外,但是,在保护法益的法律手段中,不仅仅存在刑法,而且,还存在民法(主要是侵权法),这就意味着要确定刑法的边界,还要明确刑法与民法的边界在哪里?即还须对符合伤害原则或者侵害法益的行为进行再次的挑选,以便于体现刑法最后的手段性。这种选择方法又被称为犯罪化的道德理论。关于犯罪化的道德理论之争主要是在道义论和结果主义(功利主义是代表)之间展开的。
  第一节功利主义从哲学史的角度看,功利主义是论证规范伦理的一个最有力的,也是最有诱惑力的理论,这种思想最初源自19世纪,其一般认为,能够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才是伦理上的正当行为,即其更重视行为的结果,所以,在形式上其属于结果主义的一种,易言之,行为的意义决定于行为的结果。结果主义又称结果无价值论。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有边沁、密尔、波斯纳和沙威尔(Steven Shavell)。他们认为,社会的追求应是实现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过,这里有个前提,即每个人的快乐或者幸福都是相同的,且这种快乐和幸福是客观的,可以对其进行评价。换句话说,在实现幸福最大化时,要对幸福进行客观的评价,对评价者自己的幸福不应当考虑太多,应当和别人的幸福一样对待,即追求评价者整体的幸福最大化,不应当对自己的幸福给予特殊的考虑。
  功利主义认为,对于符合伤害原则或者侵犯法益的行为而言,是适用刑法还是侵权法调整,主要取决于哪种法律更能使所保护的利益产生的幸福最大化。根据这种理论,划分刑法的边界(即划分民法与刑法)的标准有两个:其一,经济效益。对一种不当行为来说,主要看适用刑法的收益率和适用侵权法的收益率的关系,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应当将该类行为犯罪化,否则,则应当用侵权法来调整。①其二,威慑力。根据这个标准,对于某一不当行为,首先应当用民法进行规制。当民事责任对不当行为失去控制力时,才能考虑适用刑法的问题,即用刑罚弥补民事责任威慑力的不足。②
  功利主义在解释“最后的手段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不过,其作为划分刑法边界的标准,也有明显缺陷:首先,其没有明确犯罪化所保护的利益是什么。其次,功利主义很容易为了更大的效用而牺牲无辜人的权利,使之变成他人或者社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这是对个人生活目标和思想自由的干涉,有违大多数人的道德直觉。所以,出于对个人权利的担心,功利主义的道德理论有时很难为人接受。再次,其会使人们变成利益的附庸者,从而使得多元化的、富有激情的、充满人道和幻想的、纷繁复杂的社会,一下子简单化了、清静化了。于是,对于政府而言,就无须进行选举等民主程序了,国家元首是否能连任,只看他当政期间的GDP就万事大吉了。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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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从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看划分刑法边界的起点
第一节 刑法的边界与刑罚理论研究综述
第二节 刑法的边界与刑罚理论的关系

第二章 从证立刑法禁止的根据看划分刑法边界的标准
第一节 法益的概念
第二节 伤害原则
第三节 法律伦理主义
第四节 家长主义
第五节 法益保护原则与伤害原则的融合

第三章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划分刑法边界道德理论的选择
第一节 功利主义
第二节 道义论
第三节 相对道义论
第四节 划分刑法边界道德理论的选择

第四章 从刑法与行政法的一体化看广义上的刑法的边界
第一节 刑法规范与侵权规范的区别
第二节 主观心理态度
第三节 处罚的威慑力
第四节 其他影响划分刑法与民法边界的因素

第五章 从惩罚性赔偿看刑法与民法的边界
第一节 刑法与民法的范式区别
第二节 惩罚性民事责任的性质
第三节 惩罚说的产生及根据
第四节 报应性赔偿制度的构建
第五节 惩罚性赔偿的程序保护
第六节 报应性赔偿制度扩张的原因
第七节 惩罚性民事责任扩张的后果

第六章 从行政法与刑法的解耦看狭义上的刑法的边界
第一节 非财产性处罚和错误成本
第二节 污名
第三节 执法合作的可能性
第四节 社会危害

第七章 刑法边界理论对实证法的检讨及应用
第一节 规则层面上的实证法检讨
第二节 原则层面上的价值检讨——以预防性酷刑为例
第三节 刑法边界的划分路径

第八章 刑法禁止的实质和形式规定性
第一节 刑法禁止的实质规定性
第二节 刑法禁止的内部逻辑结构
第三节 刑法禁止条文的形式规定性
相关的研究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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