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费用分摊规则
美国费用分摊的一般规则是,按照实际联系原则先将费用按“实际联系”分配至各类所得中,再把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境内和境外所得上。财政部规章对一般规则又进行了细化,将“实际联系”又分为“有明确联系”和“无明确联系”。[16]有“明确联系”的费用直接分配到各类所得中,“无明确联系”则按毛所得比例分配至各类所得上。对于何为“有明确联系”也在规章中给予明确,使得整个费用分摊规则细致,可操作性强。此外,由于利息费用一般被认为与各种所得都有联系,研发费用也有其特殊性,一般研发费用的分摊以一个产品为单位更为合理,因此规章还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则专门适用于利息和研发费用。
3.亏损冲抵及还原规则
IRC第904节规定了境外亏损冲抵顺序规则,即一篮中的亏损可以冲抵其他篮中的所得,如有余额再用来冲抵纳税人的境内所得。美国之所以制定境外亏损冲抵顺序规则,是基于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考虑。因为,纳税人如果直接以一篮中的亏损冲抵境内所得,将减少境内所得的数额从而相对增加另一篮中的境外所得数额,从而提高总的抵免限额,这将直接影响到美国的税收利益。同时第904节还规定了境外亏损还原规则和境外所得重新定性规则。根据境外亏损还原规则,纳税人以境外亏损冲抵境内所得,如果在以后年度出现境外所得,原冲抵部分要在抵免额中予以扣回。境外亏损还原规则的制定,也是基于对美国税收利益的维护。因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境外亏损抵扣了境内所得,降低了其应税所得的数额。在以后年度纳税人有境外所得时,如果不对境外所得的数额加以回扣,相应降低抵免限额,将会损害美国的税收利益。
但是境外亏损的还原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又模糊了所得的种类,削弱了分篮限额防止交叉抵免的功能。因此,美国又设计了境外所得重新定性规则,即纳税人以一篮中的境外亏损冲抵另一篮中的境外所得,发生过亏损的那一篮如果在以后纳税年度产生了所得,先前亏损的部分,应被视为另一篮中的所得。南此可见,美国制定详细的亏损处理规则,其宗旨是尽可能地限制纳税人利用亏损提高境外所得抵免限额,从而维护本国的税收权益。允许境内外所得盈亏互补,也体现了税收公平。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