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精心培育环境公益诉讼案例,为推广和发展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榜样和经验。例如,从2009年9月起,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简称三农公司)和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简称羊甫公司)在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情况下,使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距畜牧小区不足1公里的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七里湾大龙潭水质于2009年11月初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人畜无法饮用。2010年6月21日,昆明市环保局作为原告、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正式向昆明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对昆明三农公司和羊甫公司污染嵩明县杨林镇七里湾大龙潭水质一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1年1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昆明三农公司、羊甫公司:①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昆明市政府“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人民币417.21万元,用于专项治理被污染的水源嵩明县杨林镇七里湾大龙潭;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评估费人民币132520元,用于本案评估专项费用;④本案诉讼费40176.8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云南省高院于2011年4月19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做出如下判决:驳回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176.80元由两公司共同承担。该案的审判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11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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