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立法例认为,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不法原因给付物,但国家可予以没收、追缴或收缴。此种立法例的典型代表国家是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如奥地利、匈牙利、波兰及俄罗斯等。我国民法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虽然不承认其给付行为在民法上的效力,但并非给付人一律不得要求返还,只有在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才不得要求返还。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对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民法通则》第61条还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在民法理论上,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给付人能否要求返还,存在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对于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给付者不得要求返还。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基于各国的立法规定。肯定说认为,不法原因给付者拥有财产返还权。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规定在合同或其他民事行为无效之后,合同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给对方;在双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追缴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给第三人。这种处理模式较好地避免了“不合法即合法”现象的出现,从而避免了不法原因给付物被保留于受领者一方。有学者指出,“国家权力应对市民生活中的不正常现象进行纠正,然而,也不应过分的介入。对违法的民事行为统一采取收归国有的处理方式,是一种简单但却粗暴的方式,是对私有财产的不尊重,并且这种一刀切的制裁方式会引发法律体系的冲突,因此,这一处理机制是有待修正的”。①有论者还提出了如下理由:第一,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要求返还原则,使得不法原因给付双方当事人各自都得以保有受领物,这与承认不法合同有效并无任何差异,此种不法即合法的结果是不符合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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