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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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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3年卷(总第二十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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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1546062
  • 作      者:
    周赟主编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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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3年卷·总第21辑)》编辑者为此所提供的形异而神一的理论平台包括:学术专论;学术评论(包括学术批评、立法评论、案例评析等);学术译作;学术随笔;法律教育评论;司法官来稿(视稿源情况可以分别是“检察官来稿”、“执法官来稿”、“代理人来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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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种立法例认为,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不法原因给付物,但国家可予以没收、追缴或收缴。此种立法例的典型代表国家是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如奥地利、匈牙利、波兰及俄罗斯等。我国民法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虽然不承认其给付行为在民法上的效力,但并非给付人一律不得要求返还,只有在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才不得要求返还。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对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民法通则》第61条还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在民法理论上,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给付人能否要求返还,存在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对于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给付者不得要求返还。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基于各国的立法规定。肯定说认为,不法原因给付者拥有财产返还权。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规定在合同或其他民事行为无效之后,合同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给对方;在双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追缴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给第三人。这种处理模式较好地避免了“不合法即合法”现象的出现,从而避免了不法原因给付物被保留于受领者一方。有学者指出,“国家权力应对市民生活中的不正常现象进行纠正,然而,也不应过分的介入。对违法的民事行为统一采取收归国有的处理方式,是一种简单但却粗暴的方式,是对私有财产的不尊重,并且这种一刀切的制裁方式会引发法律体系的冲突,因此,这一处理机制是有待修正的”。①有论者还提出了如下理由:第一,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要求返还原则,使得不法原因给付双方当事人各自都得以保有受领物,这与承认不法合同有效并无任何差异,此种不法即合法的结果是不符合逻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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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学术专论
国际法的中国理论:前提与构想
先秦“法”义之变迁
明初徽州里老人理讼制度刍议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政体性质再探
文化与法律论证
权利质量之探析
刑法的边界研究
卡理斯玛型还是法理型:新中国政治统治模式的变迁历程
论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之权利义务
——兼与大陆地区及各国比较

学术评论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作为金融立法者的中国法院
我国正常成年患者医疗同意权行使制度之合理构建
——兼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进步、不足及完善
社会变迁中的“大调解”
——政府推动型人民调解的个案考察
董事注意义务的判例法历史发展及其启示
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
——基于实践中典型案件同案异判所引发的思考
作为中道的法治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重述

检察官来稿
回归立法原意:职务犯罪侦查权统一之路

学术译作
罗马法对现代世界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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