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服务理念方面,社会工作者还缺乏主动的儿童保护理念。在谈到如何看待M机构目前的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时,W社会工作者表示:“目前的服务内容还在摸索阶段,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服务体系,也缺乏明晰的理念统筹。”此外,P社会工作者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来到这里后,我也产生了困惑。我在思考对于特殊儿童,我们真正能够做什么,一般情况下,有些家长可能不了解自闭症或者脑瘫的知识或者是不了解申请资助的信息和程序,这些知识方面的东西都是我们可以提供的。但是,除了这些,我们还能做什么呢?在这些特殊儿童的家长看来,除了这些好像我们社会工作者就没有什么作用了。这也是我需要思考和努力的方向。”于是,社会工作者自身对儿童保护理念的理解和培训对于完善相关服务的意义就显而易见了。
其次,在服务内容方面,机构的社会工作服务内容仍不完整,还没有形成全面、主动的儿童保护服务体系。无论是机构目前开展的直接服务、间接服务,还是行政性服务,都没能完全涵盖保护儿童的各项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的实现。在讨论社会工作服务未来的发展设想时,L社会工作者提到:“未来如果有精力、有资源,应该更多的尝试让孩子们实现力所能及的社会参与。遗憾的是,我们目前在这方面的尝试也仅局限于组织出游。”这正是对儿童社会参与需求的体察和呼应。
再次,在服务效果方面,受限于制度规范和资源状况,一些社会工作服务难以达到服务目标。以下是该机构的L社会工作者的一段访谈记录:“可是该学生的家长对小孩的关注很少,几乎是长年累月将小孩放在中心。除了生病老师打电话给家长外,就不会来接小朋友回去,……这个小孩家庭比较特殊,爸爸妈妈都是残疾人,而且父母离异,由母亲独自抚养,所以家庭很困难,没有多余的精力来照顾孩子。面对这种个案我们可以提供的服务就显得有些苍白,难以根本解决问题。”对此,L社会工作者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由于中心师生数量失衡,需要社会工作者协助教学,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内容基本都以辅助教学为主。”由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缺乏,中心的社会工作者面对这类儿童忽视或是其他案件时,很难为儿童权利保护提供足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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