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社会制度涵盖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众监督、社区组织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重要内容。其主旨是在突出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的同时,重视和肯定公民、法人、工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社会监督,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力量,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覆盖到全社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职能部门;监察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新闻媒体;社会公众。
安全生产的行业分布和专业涉及面很广泛,由于统计角度不一,行业难以计数。涉及专业有特殊意义的是煤矿、消防、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根据《安全生产法》被列为高危生产行业的,包括危险物品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矿山(包括煤矿和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三类六种。
从监督管理的特征进行划分,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为垂直管理体制,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分级监察职责。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安全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监察具有强制性、体系性。特种设备的设计审查、制造监理、安全使用、可靠性检验、修理和改造等环节,以及安全责任追究,都由隶属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作业场所和工作场所的消防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和重要基础。由于消防管理涉及全社会,且专业性很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工作由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因此,企业消防工作纳入公安部门的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范围。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整个消防系统从消防设计开始,到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安全检查、消防隐患整改,都由专业消防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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