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宜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3)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的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2)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或按月结算的方式,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
(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做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向发包人递交上月或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
2)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的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3)计量结果如下所述。①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②如承包人未按通知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
③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已经被认可。
④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做的计量结果无效。
⑤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⑥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纽隋况。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天内重新检查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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