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土地改革的“天花板”是土地公有制度。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这一规定来源于其上位法——1982年修订后的《宪法》。少有人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从1949年10月1日到1981年,中-国在法理和法律上仍然保留了土地私有制——1953年的《宪法》制订及1975年、1978年的两次《宪法》修改,都没有触及取消土地私有制的问题。
虽然通过农村土改运动和城市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事实上剥夺了很多土地私有产权,但当时的《宪法》以及城市的现状,并未完全取消土地私有制。直到1982年。《宪法》修订才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等属于集体所有。
“1982年中国的城市土地国有化,并未逐户通知业主,更束办理任何征购、征用手续,只在修宪时在宪法中加了一句话,于是一夜之问,中国城市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就被收归国有。”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表示,从土地私有制到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制,这个过程中,国家或集体是没有投人的,即土地不是国家或集体向全国老百姓购买的,那时也没有那么多钱。而是在这些运动中,经过动员、说服,一步一步变成国有或集体所有。国家和集体是没有投入一分钱的。这次所有权的转让,双方是不平等的关系。
不过,从中国的政治形势来看,在未来相当长时问内,恐怕都不要寄望土地公有制从法理上被改变。土地私有化在很长时问内是不现实的。只能在土地公有制度的约束之下,寻找土地制度改革的空间。
“从根本上来说,在不考虑土地私有化这一根本改革的前提下,土地制度层面的改革无非涉及两类核心问题:一是以法律形式确定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的规则,二是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权力尊重和利益平衡。”曹建海认为应该改变画地为牢的耕地红线制度,农民进城,土地也要进城;放开小产权房,允许农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而不需要经过国有化的中间环节;允许单位自建房,允许个人自建房,允许集体集资建房,房地产市场向所有人敞开。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