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央与地方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35567
  • 作      者:
    薛刚凌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收藏
作者简介
  薛刚凌,湖南辰溪人。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军事法的教学研究工作。兼任监察部特邀监察员、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代表性著作有:《行政诉权研究》、《行政法治道路探寻》、《行政组织法研究》(合著)、《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主编)等。曾获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
展开
内容介绍
  坦率地说,中央与地方争议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话题,特别是在中国语境下,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研究中央与地方争议,更是一项全新的但又十分有意义的工作。
  《行政改革与法治建设丛书:中央与地方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研究》中所讨论的中央与地方争议,主要是指行政权力和利益方面的争议。从宏观上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争议不可避免地涉及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我们认为,政治体制是一个关于整个国家权力体系和制度的范畴,涉及立法、行政、司法、军队、政党等诸多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从法律层面上说,政治体制是一个涉及国家宪政体制的问题,在内容上包括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政党制度等。而行政管理体制则是一个相对具体的概念,涉及的是行政系统内部各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设定、权力配置、运行机制、管理手段、法律保障等内容。当然,在多元社会结构下,这些不完全是政府内部的问题,也涉及政府与社会、与市场、与公民的关系,但其核心是行政权力和利益。《行政改革与法治建设丛书:中央与地方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研究》所探讨的中央与地方争议,主要从行政管理体制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实践中这种争议既围绕着权力进行,也围绕着利益展开,更多的时候是权力交织利益的博弈。
展开
精彩书摘
  听从众臣意见,杀了晁错,以息事宁人、委曲求全,然吴王为反数十年矣,发怒削地,以诛错为名,其意非在错也,故乱不止。于是景帝乃遣太尉周亚夫等将兵平叛,不出三个月,乱事遂被平定,吴王兵败自杀,其他叛王亦多自杀或被斩。七国之乱甫平,景帝乃颁新令,使诸侯王不能自治其国,如诸王无权过问王国之政事,王国行政权、官吏任免权悉归中央,另又留部分封王于京师,不遣就国。结果王国与郡几同,中央皇权遂大为加强。
  相比汉朝的分封诸国,汉朝的郡县相对稳固,成为稳定国家形势的一股积极力量。“封建之始,郡邑居半,时则有叛国而无叛郡。”①汉朝的地方建制也是郡、县两级,但主官权力相对较大,主要表现为:首先,地方事权相对统一,集中于郡、县主官之手;其次,地方人事任免权也相对自主,只有郡、县长官由中央直接任命,其他衙吏都由本地产生;②同时,地方官在中央人才选定权限上也有一定的权重。
  这种郡国并存、中央相对集权的模式有其天然的优势:一方面,作为宗室成员,诸侯为维护本家族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可以对郡县形成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郡县长官作为中央直接任命的地方代表,在正常情况下既要执行中央政府的意志和命令,又可对诸侯力量形成制约。而且,“当时全国一百多个郡,太守的名位,都和九卿差不远,因此虽是中央政府大一统的局面,虽是地方行政区域划分得比较小,却不感觉得这个中央政府高高在上。”③此外,掾属来源于地方有利于增强地方的自主性,而人事权的适度下放保证了地方政权组织的内部协调。但汉的郡国并存同样也带来了汉朝地方政治的弊政,主要表现为地方官吏的事权过大和任期过久使得地方长官很容易成为地方豪强或与豪强势力相勾结,带来吏治腐败。地方长官在人事上的权力,进一步刺激了西汉以宗族、故吏、门生为核心的政治集团之形成,出现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因素。因此,这成为西汉中央与地方争议的表现之一。另外,被分封的诸侯王虽然丧失了军事、行政和司法权力,但保留了封建经济特权,他们为所欲为,扰乱社会秩序,以致中央临时派出的监郡御史很难进行有效的监察。这也成为西汉中央必须处理的重大问题。
  有鉴于此,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汉武帝采取了一系列解决中央与地方争议的措施。政治上,他逐步缩小郡的行政区划,使之很难形成与中央相抗衡的地方势力;①同时又颁布“推恩令”,规定诸侯王除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诸子都在王国范围内可分到封地建立侯国,由皇帝制定封号,削弱了地方割据势力,而通过任用酷吏打击豪强的方式则比较彻底地稳固了中央的权威。②经济上,他实行“约法省禁轻田租”,减少农民赋税,同时改革币制、把铸币权收归中央、对盐、铁、酒实行官办官营和均输平准等经济政策,打击富商大贾,增加中央财政收入。汉武帝还有意识地通过削弱地主豪强的经济势力对其进行打击,汉初曾将原齐、楚、燕、赵等国的大宗大姓和旧贵族之后等十余万口迁入关中,“内实京师”,以图达到“外销奸猾”和“不诛而害除”的目的,并在经济上“重农抑商”,巩固中央邦本,限制地方经济独立。
  ……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我国中央与地方争议解决机制历史沿革
一、奴隶制社会的中央与地方争议解决机制(公元前221年之前)
二、封建制社会的中央与地方争议解决机制(公元前221年-1911年)
三、民国时期中央与地方争议解决机制(1911年-1949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中央与地方争议解决机制(1949年至今)

第二章 中央与地方争议的类型化分析
一、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类型的界定及其标准
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争议类型化的意义
三、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的分析模型
四、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之现实类型
五、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类型的补充分析

第三章 国外中央与地方争议的解决机制
一、英国
二、法国
三、日本
四、美国
五、德国
六、瑞士
七、俄罗斯
八、总结与借鉴

第四章 完善中央与地方争议解决机制的总体思路
一、确立中央与地方的法律分权模式
二、确立解决中央与地方争议的基本原则
三、以法律手段解决中央与地方争议的必要性
四、以法律手段解决中央与地方争议的可行性
五、解决中央与地方争议过程中必须考虑的相关因素
六、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争议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章 中央与地方争议的立法解决机制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争议的立法解决机制之现状分析
二、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争议立法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我国中央与地方争议立法解决机制的完善对策
四、结语

第六章 中央与地方争议的行政解决机制
一、中央与地方争议的行政解决机制的涵义
二、域外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的行政解决机制的借鉴与启示
三、我国中央与地方争议的行政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其局限
四、构建我国中央与地方争议的行政解决机制

第七章 中央与地方争议的司法解决机制
一、中央与地方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基本理论
二、域外经验
三、完善我国中央与地穷争议的司法解决机制

第八章 中央和地方争议解决机制的立法探讨
附录一:1978年以来历次党代会和中央全会公告、报告中涉及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论述
附录二:部分涉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条文
参考文献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