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自治的创始阶段(1980~1987年)
从1980年村委会产生到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颁布,是村民自治的创始时期。
中国的村民自治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社会转型与体制转轨的时代。具体说,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形式的村民委员会缘起于80年代初农村基层出现的组织和管理“真空”。
中国的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改革首先是从土地经营制度开始的。1978年的一个冬夜,安徽“小岗村”的18个农民按下手印,搞起“包产到户”。由此推动了全国性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建立。由于家庭承包制的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失去了其存在的组织形态和经济基础而趋于解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农民迅速回归到家庭组织,国家对农村的控制弱化。而人民公社制度的退出使农村社会面临公共事务无人管、农民无组织的离散和混乱问题。由此造成了乡村社会的“权力真空”。80年代初,许多地方的农村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无序和混乱状况,以前由人民公社承担的一些经济、社会职能,如集体资产管理、人民调解、社会治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等无人组织,无人负责。这种状态客观上呼唤新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的出现。村民自治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应运而生的。广西北部的宜山、罗城一带出现了农民自发形成的组织。1980年2月5日,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大队果作村村民自发投票选举产生了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揭开了中国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幸福生活”的序幕。合寨村率先实行村民自治,被誉为和安徽凤阳小岗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齐名的中国农民两大首创。此后,全国不少地区都出现了类似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农民的这一创举迅速得到国家认可。1982年12月通过的新《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正式宣告了人民公社体制的终结,从而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村民委员会铺平了道路。198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村民自治被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