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这门学科赖以建立、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其重要性有如经济法学大厦之基石,故历来为研究经济法学者所重视。但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和对经济法学认识角度的不同,所以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争论最多的领域,其中很多问题仍具讼纷纭,尚无定论,亟待深入探索。与民商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的研究不同,我们不可能从罗马法或拿破仑民法典里找到许多有直接参考价值的内容,为经济法学研究提供借鉴。前面苏联东欧国家法学家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经济法学体系(如“纵横统一说”),已伴随着一种经济体制的终结而结束。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就具有更大的难度和挑战。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吸收和借鉴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法制方面的经济;另一方面立足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把握其规律性和特殊性,借鉴经济学、社会学和其他法学学科的成果及方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学体系。为此,在探索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基础新理论,对于指导、促使强化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保障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探求现代市场经济的新经济法定位的共识标准
当代世界各国都采用经济法并重视经济法制,但是,不同性质的国家的法学家对经济法的概念具有不同的观点。其原因在于,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法和其他的法律一样,是建立在自身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基础是不相同的,从而导致了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经济法学观点的差异。就是同一个国家的法学家,由于法学观点和认识角度的不同,对经济法的理解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求得观点的一致是不可能的,从实际情况出发,会有一两种观点在一定时期内被大多数人接受,成为占据学术论坛的主导观点,这是符合学科发展规律的。
问题是出于被多数人接受的观点的科学性,即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给经济法定位的客观标准:
(一)客观基础性
这是当代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客观基础。综合现代各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有:①缓解经济危机;②战争准备与战后恢复;③抑制“契约自由”的滥用与经济力量的过分集中;④管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现代经济法是国家调控经济的产物,现代资本主义各国形成了从规划国民经济、社会经济活动、管制外经外贸、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制度体系。当代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形成的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关系,需要国家运用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管理,主要是以对市场主体的调控和宏观经济管理为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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