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及特定的权力配置,是社会生活领域日益拓展和分工愈益细密基础上对国家机构设置的合理化、专业化、科学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实施有效管理和走向政治文明的基本表现。我国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基本取向和重要内容是保证国家机关各自依法运转,防止出现权力运行中的交叉、僭越、混乱。主张“议行合一”就不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在实践中容易导致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相互越权的现象。
从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角度来分析,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法律监督,具有无上的权威,也属于外部监督和间接监督,而外部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形式。间接监督是一种以不代替其他国家机关直接行政职权为界限的监督类型。而依据“议行合一”原则构建的监督,由于一切职能是合一的,所以其所建构的监督体系只能是内部监督和自身监督。以内部监督代替外部监督,以自身监督代替间接监督,就会改变监督的性质,限制了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和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导致监督的名存实亡,而且往往为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的集权提供了条件和理论依据,造成权力的腐败。
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以经济建设为国家的工作重心,要求为国家提供政治保障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与时俱进,跟上经济建设发展的步伐。因而,我们应该历史地看待“议行合一”原则。很显然,马克思提出“议行合一”思想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如果以“议行合一”原则代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有悖于在中国现实环境下权力运行的科学规律,是与当代中国在和平环境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基本路线不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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