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评论:公共管理与公共事务评论(研究生专辑)》:
公务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职务当然停止:一、刑事诉讼程序实施中被羁押者。二、依刑事确定判决受褫夺公权之宣告者。三、依刑事确定判决受拘役以上之宣告在执行中者。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之回避,准用刑事诉讼法关于推事回避之规定。惩戒机关之议决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定之,出席委员之意见分三说以上,不能得过半数之同意时,应将各说排列由最不利于被付惩戒人之意见顺次算入,次不利于被付惩戒人之意见至人数达过半数为止。惩戒机关之议决应作成议决书,由出席委员全体签名。议决书应由惩戒机关送达被付惩戒人,通知监察院及被付惩戒人所属官署,并送登国民政府公报或省市政府公报。
惩戒处分与刑事裁判之关系:一、惩戒机关对于惩戒事件认为有刑事嫌疑者,应即移动该管法院审理。二、同一行为已在刑事侦查或审判中者,不得开始惩戒或程序。三、同一行为在惩戒程序中开始刑事诉讼程序时,于刑事确定裁判前停止其惩戒程序。四、就同一行为已为不起诉处分或免诉或无罪之宣告时,仍得为惩戒处分。五、同一行为难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夺公权者,仍得为惩戒处分。应受惩戒之行为,虽在《公务员惩戒法》施行前者,亦得依《公务员惩戒法》惩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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