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天作之合”的多面观照
一.父母之命:择偶的终极权威
聘娶婚的基本构成是家长权威、媒妁(说合婚姻的人)撮合和聘礼嫁妆三大要素。其中家长权威又因姻缘天定的婚姻观而确立。
中国人视婚姻为神圣之事。其所以神圣,是因为他们笃信任何一对男女以婚姻形式结合,都是上天意志在冥冥中的操纵,即所谓“天作之合”或“命中注定”。在这种认识支配下,姻缘天定成为指导聘娶婚一应程式和习俗的最根本的观念。
然而,“天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实际上它仅仅存在于人的想象之中,因此仍得借助人来表达,这个“人”就是婚姻当事者的家长。由于聘娶婚产生的历史前提是父权制、家族制和私有制的确立,因此儿女不仅被视为家族或家庭私有财产的一部分,而且他(她)们的婚姻也超越了单纯的个人性爱关系,成为保持和延续家族或家庭利益的手段,所以婚姻缔结的控制权便不可避免地落到了家长的手中。于是,在一般情况下,所谓“天命”就成了“父母之命”的代称,其中父权又高于母权。这一点,可举吕公择婿为例。吕公是秦始皇时代(前221~前207)的人,为避仇人,带着全家去投靠一个担任沛县县长的朋友。县长的部属都来贺喜,他在这些人中间一眼看中了当警官的刘邦,要把年轻美貌的女儿吕雉嫁给他。这个刘邦就是后来创建大汉帝国的汉高祖,但当时的刘邦不仅身份卑微,品行不端,而且是个胡子一把的“王老五”。吕雉的母亲认为太委屈了女儿。马上提出反对。但这种反对丝毫不能改变吕公的决定,而吕雉也就在事先并不知悉的情况下,被父亲许配给了刘邦。父权在儿女婚事上的支配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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