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们的调查看,一般来说,专业农户的合理经营规模都大体可以使农户获得与城市居民相近的平均收入或更高收入。这就是说,以家庭为农业基本生产单位,完全可以摆脱兼业农业模式,形成消除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居民收人平等的生产模式。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对于当今中国农业发展的适应性在于以下几个具体情形:
第一,在我国粮食主产区,即使是小型兼业农户也采购专业化服务,所以,真正的农业经营者并不是以老人妇女为主体。按我们的调查,粮食主产区的小农户不同程度上采购专业化服务的比例接近100%。在这样的条件下,一个家庭的农业经营规模在技术上可以大到上述适度规模。例如,玉米生产者可耕作1000亩左右的土地,水稻生产者可耕作500亩左右的土地。
第二,我国小农户正在稳定地通过土地流转向大农户转变。全国农村耕地流转率应在20%左右,浙江、江苏两省在40%以上,珠三角地区农村在60%以上。这个变化表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没有小农经营的刚性。
第三,中国农业的技术进步极大地加强了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制的意义。我国农村灌溉技术正在适应农业机械化的需要,而机械化技术也在适应灌溉农业的要求。新的农业机械在使用时可以不破坏田坎和地下水管系统。河北农民反映,灌溉对农业的影响不是妨碍农业机械的使用,而只是占用工作时间太多。如果遇到大旱,使用地下抽水灌溉,华北平原上一个家庭的两个劳动力在10天之内最多可以将300亩粮食生产土地灌溉一遍。按照前面提到的“适度经营规模”,300亩粮食生产用地已经足以使耕作者获得当下全社会平均收入。
四结论:我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农业产业组织政策
本文以上分析可有两个基本结论:
第一,现阶段我国出现的所谓“土地股份社”并不是真正的股份制经济。这种组织形式在实践上不成立,理论上讲不通。今后政府文件应停止使用这种似是而非的术语。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