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上述标准引入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海关统计条例》)第四条规定: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列人海关统计。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人海关统计。在中国,经济领土与关境范围是一致的,《海关统计条例》中的“进出境”即指“进出关境”。关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即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之外的全部领域,进出关境即意味着进出口。香港和澳门各自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台湾省于2001年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名义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因此,在海关统计实践中,将上述三个地区视作贸易伙伴地区,内地与这三个地区之间往来的货物,列入中国的对外贸易统计;这三个地区与中国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地区)直接的贸易往来由这三个地区另行统计。出于贸易优惠政策和海关监管的需要,中国关境内划分了多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主要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以及保税物流中心(A、B型)等。尽管海关监管措施存在差别,但这些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也列入进出口统计。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货物外,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出境“物品”也列入进出口总额的统计范围之内。海关监管的“物品”包括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物品是相对于进出境货物而言的。物品与货物的区别一般可从两方面认识:(1)从实质看,货物在进出境环节或进出口的目的属于贸易性质,而物品在此环节或进出境目的属于非贸易性质;(2)从形式看,货物应当签有合同或协议,物品则不存在合同或协议。进出口统计不区分货物和物品。
“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自用”是前提,确定物品是否自用的依据是物品进出境的目的,以满足自用为原则,海关参考旅客实际需求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量”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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