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政策选编(2013年)》:
4.改进双重负责的登记管理体制。对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登记管理体制。成立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对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监督职责。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陕西活动的监管。
5.放宽登记管理权限。放宽异地商会登记审批权限,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可受理登记管理。取消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审批,由其自主设立、自负其责。探索一业多会,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适度竞争,优胜劣汰。
6.创新管理方式。建立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服务和信息平台,承接事务性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同类型、同行业、同领域、同地域的社会组织成立自律性联合组织,进行自律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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