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考察家庭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大多以发展生态学理论和相关犯罪学理论为指导,虽然这些研究可以对不同家庭变量间复杂的关系进行深入、细致探讨,但无法回答在众多家庭变量中,哪些是影响犯罪未成年人社会行为和犯罪行为的重要而敏感的因素,也就不能为促进犯罪未成年人的良好适应,干预和矫治其犯罪行为提供参考。引入危险性因素和保护性因素的研究范式,可以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新的视角。另外,如前文所述,家庭危险性因素和保护性因素影响社会适应时,可能存在不同的作用方式。同性质(是个体还是家庭因素)的危险性和保护性因素,是符合饱和模型还是其他模型,以及不同重要程度的家庭保护性和危险性因素对社会适应的影响,这也是本研究关心的问题。
1.4 保护性和危险性因素对犯罪未成年人社会适应的影响机制
虽然国内有一些学者探讨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但这些学者的研究单独对外部因素和个体因素考察较多,而将二者结合起来考察较少。从多元犯罪原因论和问题行为理论来看,未成年人社会适应不良和犯罪是个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由此本研究将家庭环境因素与个体因素相结合来考察犯罪未成年人的社会适应。当然,家庭环境更多的时候是通过作用于个体因素来影响未成年人适应行为。例如,受到父母的密切关注的冲动性人格的未成年人,便少有机会被问题行为同伴引诱。大量父母离异或者家庭关系破裂的青少年同样有着良好的社会适应状况,个体自我调节作用功不可没。这些情况表明,保护性因素会减弱或者冲抵危险性因素的负面作用。
实际上,已有的一些研究论述了保护性和危险性因素对普通儿童青少年社会适应和心理健康的作用机制,但少有研究关注犯罪未成年人的相应情况。犯罪未成年人作为特殊人群,相对于普通人群而言,其危险性因素的作用效果更强,保护性因素的作用相对较弱。进一步说,干预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救赎了他们自身,与挽回一个成年犯人相较,成功地拯救初堕犯罪的未成年人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大多数时候是这个人从未成年到死亡的数十年)避免社会治安恶化,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遗憾的是,目前鲜有学者关注两类因素如何影响犯罪未成年人社会适应,由此本研究希望能够弥补这一缺憾。
探讨保护性和危险性因素的相互作用必须注意以下两点。(1)保护性和危险性因素相互作用必须符合实际意义。前人通过多次探索发展了不少保护性和危险性因素各自和相互作用的理论模型,对实际研究很有指导和启发意义。特别要强调的是,在论证两类因素相互作用时,应思考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价值。如考虑在民主型的家庭教养方式氛围中成长的青少年,其实际社会问题解决能力可得到较好的发展,从而获得良好的社会适应状况。(2)探讨两类因素的作用需要按层次分类。虽然Jessor等人以问题行为理论为基础的~系列研究考察了社会和个人的保护性和危险性因素共同对问题行为的影响,但仍有不少研究并未对两类因素按照影响来源进行分类。尤其在探索危险性因素或保护性因素各自的累积作用时,不同影响源可能存在相异的作用方式,如果将个体、家庭、学校等因素简单加和来考虑共同的累积作用,很可能忽略了各类因素的内部差异。由此考虑保护性和危险性因素的作用时应该尝试从影响来源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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