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视野中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文明中未能以物质形态固化的部分。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其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内涵十分广泛的概念。在其所包含的众多形式中,不同的形式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正如德国哲学家赫尔德指出的那样,每种文化都显示出特定的“民族特性”。特别是以非物质文化形式表现出来的艺术、语言、文学和宗教这些领域中,各民族与众不同的整体文化,构成了“重力的中心”。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最深厚的根基并不在于那些诸如歌舞、手工艺等“形于外”的东西,而是在于价值观这种“神于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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