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司遗址乃是指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设置的各大小土司,在其辖地或治所修筑的治城、官寨、庄园、衙署、庙宇、宗祠等综合性建筑群,以及牌坊、碑刻、石雕、墓群等单独性建筑物。全书从中国土司制度的发展演变,中国土司遗址的分布、类型及特征,以及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的湖南永顺老司城土司遗址、湖北唐崖土司城址遗址、贵州遵义播州土司海龙屯遗址为代表的国内现存的大小100余处土司遗址,展开全面、系统的梳理与介绍,展现“土司遗址”作为见证古代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对西南山地多民族聚居地区独特的“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管理智慧,促进了民族地区的持续发展、有助于国家的长期统一,并在维护民族文化多样性传承方面具有突出的意义。
绪论
中国西南和西北的多民族聚居地区保存有一系列典型的土司城寨、官署、宗祠、庄园(行宫)、墓葬等建筑遗存,它们建造和使用于中央政权在这些地区推行“土司制度”时期(13—20世纪初),曾是中央委任、世袭管理当地族群的首领“土司”的行政和生活中心。
这些土司遗址大多格局完整、遗存丰富、特征突出,它们或分散在云贵高原东北边缘地区,或分散在西北青藏高原东部边缘区。这些区域是中国西南、西北山区与中央政权核心地区在地理和文化上的最前沿交汇地带,都是土司制度实施的典型地区(即土司区)。中国土司遗址无论是在历史时段、地理环境、族群属性,还是行政级别、功能构成、聚落形态、建筑风格等方面,显著地表现出土司遗存特有的共性特征和内在关联,是该历史时期土司制度管理智慧及人类价值观交流的代表性物证。至今,这些遗址所在地的居民仍传承着各自典型的民族习俗与文化传统。
土司系列遗产具有鲜明的民族地区文化特色,并表现出象征土司统治权力和吸收中央官式文化的共性特征。它们展现了中央政权与地方族群在民族文化传承和国家认同方面的人类价值观交流;见证了古代中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独特的“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管理智慧。这一管理智慧促进了民族地区的持续发展,有助于国家的长期统一,并在维护民族文化多样性传承方面具有突出的意义。
一、土司制度的发展演变
土司制度形成于元代(13世纪),是中国在统一国家发展过程中逐渐积累、探索而形成的。作为特定历史阶段的政治制度,土司制度的产生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自秦汉时期(公元前3世纪至3世纪)以来,中国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先后施行了秦代(公元前3世纪)的“道”、两汉(公元前3世纪至3世纪)的“属国”“边郡”、东晋南朝时期(3—6世纪)的“左郡”“左县”以及唐宋时期(7—13世纪)的“羁縻府州”等行政建置和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均表现为在中央监管下,委派各地方民族首领自主管理其辖境,“其道在于羁縻”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7981页。,因此可统称为“羁縻政策”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页。;但在中央监管的力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等方面,随着时代推进呈现出愈加严格、规范的特征。这些以地方民族首领自主管理辖境的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少数民族的文化多样性,秉承了中国古代“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多民族治理文化传统,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土司制度在“羁縻政策”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制度体系,对土司的职官及其管辖执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与此前的民族管理政策相比,土司制度更为制度化、规范化,对民族地区的管理更为严格,是中华民族政策发展成熟阶段的产物。
(一)土司制度的历史渊源
秦代实行郡县制,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置县级行政机构——道,由当地少数民族首领自行管理、独立发展,对其首领仍保留“王”“长”的称号。汉代,对边疆少数民族降服、归附者设置“属国”,相当于郡级行政机构,仍由少数民族首领自行管理,封“王”“侯”,王朝派遣军事校尉监护,又用和亲、朝贡、互市等方法笼络。汉代在西南地区设置“初郡”“边郡”,郡长官由中央委派的流官充任,郡之下则以原居民部落为单位,令部落首领“王”“侯”等自行管理辖境。秦汉时期在少数民族地区扶持和发展农业,实行移民实边,兴办屯田,兴修水利,发展商品交换,推行“和亲”政策,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国时期封赐边疆少数民族首领为“王”“侯”“蛮夷君长”等封号。蜀国发展为对首领授予官职,如“辅汉将军”“御史中丞”等。中央给少数民族首领封赐的不再仅仅是王号,而是和直属官员相同的官职。
东晋南朝在边疆设置左、僚、俚郡,由少数民族首领自行管理,中央驻军钳护。左、僚、俚郡的设置为唐宋时期羁縻府州制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唐代继承隋代以来的政策,在边疆地区广设羁縻府州县,即其部落列置州县,以少数民族首领统之,授予都督、刺史等官职,允许世袭,并以军民兼管的都护府、都督府统领。据《新唐书·地理志》记载,唐代羁縻府州共856个,实际远超这一数目马大正:《中国边疆经略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02页。。唐代的羁縻府州制度既是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又是对边疆地区的统治,将各民族首领及其辖地同时纳入了中央的职官体系和行政区划,方铁:《西南通史》,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311页。但在管理上较中央直接管理的地区更松散。羁縻府州的贡赋、土地和人口多不呈报户部,实行轻徭薄赋,对其贡赋没有明确规定。唐代积极开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广泛设置军屯,在解决边防军粮的同时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唐代还与边疆民族聚居区实行互市,建立平等互利、互通有无的交换关系,促进了边疆地区经济发展及与内地的经济联系。此外,唐代还积极推动与边疆地区各民族文化的广泛交流,国子学、地方学校均招收边疆民族子弟入学,在科学技术、艺术、宗教等方面与边疆民族地区开展广泛的交流,促进了中原及各民族地区文化的共同繁荣。
宋承唐制,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设羁縻州、县、峒,主要分布在西南地区的湘鄂西、川、黔、桂一带,以少数民族酋长间接统治,任命为刺史、蕃落使或知州、知县、知峒等,并派军事性“砦”监视和管制。据《宋史·地理志》统计,宋代共建约263个羁縻州。宋代对羁縻州县的设置和管理较唐更为严格,对土官的承袭、进贡等都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规定,在制度体系方面为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徐杰舜:《关于中国民族政策史的若干问题》,《黑龙江民族丛刊》1998年2期,第16—25页。
唐宋及以前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羁縻政策”,加强了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原民族地区的联系,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为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的实施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元明清土司制度发展演变
1土司制度初步形成期——元代(13—14世纪)
元代是土司制度初步形成时期。元朝疆域空间广大,为便于中央的有效管辖,元代在地方实行行省制。针对疆域内为数众多的少数民族,元代在民族地区设置符合该地区民族特点的管理机构:在吐蕃地区设置政教合一的宣政院,在畏兀尔地区设置北庭都护府、提刑按察司等机构。特别是在云南行省、四川行省、湖广行省中地处边远地区的民族,任用少数民族首领充当地方官。在各民族地区设置的宣慰、宣抚等司与路、府、州、县等地方行政机构管辖地域之内,除从内地派来的官吏外,大量就地任命当地各族中上层首领充当长官,称“土官”(后亦称“土司”)。土官是中央职官体系下的合法任职类型。土官分文、武职,元代建立土官授职、承袭、升迁、奖惩规范,订立朝贡纳赋、应召用兵等制度。土官直隶于行省,由行省分派的宣慰司、都元帅府或管军万户府节制管辖。元朝虽有土官,但没有单纯为土官设置的官职,如宣慰司等既可由土官担任,也可由流官担任。
2土司制度完备、兴盛期——明代(14—17世纪)
明代以管理行政和财政的布政使司、管理军事的都指挥使司和管理刑法的按察使司构成国家第一级行政区划。对于民族地区的管理,在元代土官管理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呈现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形式。由于明代中后期出现了“土司”一词,除指土官衙门外,又泛指各级土官,且“土司”一词使用极为普遍,故这一民族管理政策被现代学者称为“土司制度”(亦可称“土官制度”)。明代土司制度完备,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广(今湖南、湖北)五省共设文、武职土司各800余家,分布广泛、数量众多,土司制度成为明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龚荫:《中国土司制度》,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第57—63页。在广设土司的同时,对土司承袭、贡赋、征调、奖罚等各项制度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制度规范较元代更为严格,衔品、隶属、信物等更为规范。文、武土司分别由布、都两司管束。
明代对流、土官的职衔做出了区分,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职衔专为土司所设。凡府、州、县各级职官由土司充任者,均称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与流官相区别。土司职衔的确立是土司制度成熟的标志,从此作为一项严格的制度,土司制度正式列入正史的《职官志》与《地理志》中,而且从《明史》起,始设《土司传》。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3页。
明代中后期始,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进一步加强,对部分不接受中央管控的土司逐步实施“改土归流”,将这些土司的统治地区直接纳入中央王朝行政体系的管理,土司制度逐渐被更为严格的流官行政管理所取代。明末发动了一系列对大土司的战争,分散、削弱了土司势力。明末这些举措为清代大规模“改土归流”奠定了基础。
3 土司制度变革期——清代(17—20世纪)
清朝建立之初,统治者仍沿用元明时期的土司制度。清代统治稳固后,着手解决明末以来土司地区的问题,于雍正时期(18世纪)实施大规模“改土归流”,改设与中原地区相同的府、厅、州、县等行政建置。雍正大规模“改土归流”是土司制度发展史上一次重大变化。雍正以后土司制度仍在沿用,除元明时期施行土司制度的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广(今湖北、湖南)等地,清代在甘肃、青海、西藏的部分地区也施行了土司制度。清代土司制度较元明时期又有新的发展,乾隆时期已形成一整套对土司严格控制和管理的制度,较元、明时期更有针对性,更有利于对土司的控制和管理。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69页。这一封建王朝设立的制度于20世纪初伴随中国封建时代的结束而终止,但直至民国时期,尚有少量土司残存。
(三)土司制度的制度体系
元代的土司制度已具雏形,至明代,中央王朝对土司的制度规范非常严格,涉及层面广泛,对土司的职责、义务及行为准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形成了完备的制度体系。主要包含以下内容。龚荫:《中国土司制度》,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第23—52页。
绪论
一、土司制度的发展演变
二、土司遗址及其分布、类型和特征
三、世界文化遗产与土司遗址申遗
第一章湖南土司遗址
一、永顺土司遗址
二、龙山土司遗址
三、古丈土司遗址
四、保靖土司遗址
五、桑植土司遗址
六、大庸土司遗址
第二章湖北土司遗址
一、唐崖土司遗址
二、鹤峰容美土司遗址
三、其他土司遗址
第三章贵州土司遗址
一、遵义海龙屯遗址
二、遵义播州土司墓葬遗址
三、贵阳土司遗址
四、毕节土司遗址
五、黔东南土司遗址
六、铜仁土司遗址
七、黔南土司遗址
第四章云南土司遗址
一、普洱土司遗址
二、德宏土司遗址
三、文山土司遗址
四、怒江土司遗址
五、迪庆、丽江土司遗址
六、红河、玉溪土司遗址
七、楚雄武定万德土司遗址
八、曲靖、宣威土司遗址
九、保山、红河、昭通土司遗址
第五章广西土司遗址
一、忻城莫氏土司遗址
二、西林岑氏土司遗址
三、靖西土司遗址
第六章四川、重庆、甘肃土司遗址
一、马尔康土司遗址
二、巴底土司遗址
三、沃日土司遗址
四、汶川瓦寺土司遗址
五、甘孜白利土司遗址
六、金川土司遗址
七、昭觉科且土司遗址
八、重庆酉阳土司遗址
九、甘肃永登鲁土司遗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