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对外关系的基本国策,总的来说是闭关自守。
清统治者入关之后,在对全国的统治尚未建立和巩固之前,在对外关系政策上还没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就在清统治者全力进行武力统一全国的时候,以郑氏集团为首的一股抗清力量占据着台湾,进行抗清活动,清政府虽多次派兵进行清剿,但郑氏的抵抗活动在福建沿海一带仍十分活跃。有鉴于此,清政府欲采取断绝台湾与大陆的联系,使台湾失去大陆支持的手段,于顺治十二年(1655年)下达了海禁之令,要求官民人等不准擅造两桅以上大船,不准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严禁“潜通海贼(指郑氏集团),结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同时还命令,不准造大船卖给番国,也不准将大船租给出洋之人,对违反以上规定者,“皆交刑部分别治罪”。从这个命令可以看出,清廷发布此令是针对占据台湾的郑氏抗清力量的,同时,这个命令也限制了沿海居民出海进行正当的商贸活动。
次年,清政府正式颁布了海禁政策,以“海氛未靖”为由,提出凡是商民船只私自下海,将粮食货物等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处以死刑,没收其货物。凡沿海地方关口,要处处设防,不许船只入口。顺治十七年又颁布了一个迁海令,令沿海居民八十八堡及海澄边境居民迁入内地。
海禁及迁海政策的实施,极大地扰乱了沿海居民的生产、生活,也使对外的商贸活动受到极大限制,沿海一带的城镇没有了以往洋货云集、外币流行的局面,而出现了冷落与萧条,这种情况一直持续了十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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